证券代码:002276 证券简称:万马股份 公告编号:2024-037
债券代码:149590 债券简称:21 万马 01
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大道2159号,万马创新园万马办公大楼6楼会议室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
式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李刚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符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户中回购股份后的总股本 1,013,862,336 股的 31.6844%。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
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5%
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或其授权代表 7人,共计代表具有有效表决
权的股份 4,639,618 股,占万马股份股本总额的 0.4481%。
现场出席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 人,代表股份 316,597,554 股,占公司总股本
的 30.5747%,占扣除公司回购股份专户中回购股份后的总股本 1,013,862,336 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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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的 0.4480%,占扣除公司回购股份专户中已回购股份后的总股本 1,013,862,336 股的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表决结果:同意 321,062,44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67,12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9%。
表决结果:同意 321,062,44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67,12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9%。
表决结果:同意 321,062,44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67,12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9%。
表决结果:同意 321,129,57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4,532,518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6916%;反对 107,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08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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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同意 321,062,44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67,12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9%。
表决结果:同意 321,062,44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67,12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9%。
表决结果:同意 319,648,24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3,051,192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5.7639%;反对 1,588,42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236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同意 321,129,57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同意 320,821,94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67,12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9%。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4,224,892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0612%;反对 347,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920%;弃权 67,12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4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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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同意 321,129,57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4,532,518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6916%;反对 107,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08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三、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上,独立董事傅怀全先生、赵健康先生、周荣先生就2023年度履
职 情况作了述职。三名独立董事2023年度述职报告内容已于2024年4月10日登载于
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四、见证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中伦(杭州)律师事务所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 O 二四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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