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
则》”)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
规及《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公司经营运作中所有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或
所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相关证券监
管机构和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上述信息在规定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按规
定的程序、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按规定程序送达证券监管机构及证
券交易所备案。
第三条 公司遵循“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
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原则,向所有投资者
公开披露信息。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
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五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
备查文件报送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
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
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
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六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
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二章 信息披露文件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七条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
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公开发行证券
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第八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九条 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发行
审核委员会审核前,公司应当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在中国证监会网站预先披露。
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是公司发行股票的正式文件,不能含有价格信
息,公司不得据此发行股票。
第十条 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
的,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
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十一条 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
书,并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市公
告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二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
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
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十三条 本办法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第十四条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
第十六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报告应
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
第 3 个月、第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十七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
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 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
情况;
(六) 董事会报告;
(七)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 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 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 大股东持
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 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 财务会计报告;
(七)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
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
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
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
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二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三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
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证券交易所认为涉嫌违法
的,应当提请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第二十四条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及编制应当符合
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第三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五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
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
生重要影响;
(四)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
大额赔偿责任;
(五)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 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总裁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裁无
法履行职责;
(八)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
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
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
者宣告无效;
(十一) 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
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
强制措施;
(十二) 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 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
决议;
(十四)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 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八) 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
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 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
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
信息披露义务:
(一) 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 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 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 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 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七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
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八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上述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的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九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
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依法履行报
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
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
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
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
第三十一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
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
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办法的管理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的常设机构,负责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的制订和修订,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 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四)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
(七) 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三十四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公司董事长是
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
第三十五条 独立董事和监事会负责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
进行监督。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应当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检
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
制度予以修订。董事会不予改正的,监事会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经上
海证券交易所形式审核后,发布监事会公告。
第三十六条 公司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作出修订的,应当重新提交公司
董事会审议通过。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公司应当将经审议通过
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报注册地证券监管局和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同时在证券
交易所网站上披露。
第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的年度实施情况进行
自我评估,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将关于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实施情况的董
事会自我评估报告纳入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部分进行披露。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应当形成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实施情况的年
度评价报告,并在年度报告的监事会公告部分进行披露。
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适时或定期组织对
公司董事、监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各级信息披露责任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
露职责的公司人员或部门,开展信息披露办法方面的相关培训,并将年度培训情
况报交易所备案。
第四十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证监会依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采取监管措施、或被交易所依据《股票上市规则》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的,公司
董事会应当及时组织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的检查,采取相应的
更正措施。公司应当对有关责任人及时进行内部处分,并将有关处理结果在 5
个工作日内报交易所备案。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的流程
第四十一条 为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掌握公司日常经营情况,公司
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应当定期(至少每个季度末)与董事会秘书沟通反馈日常
经营情况。
公司各部门及各子公司、分公司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有负责及义务在第
一时间将重大事件信息通报给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呈报董事长,董事长在
接到报告后,应当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公司各部门及各子公司、分公司的负责人为其所属部门及所属公司的信息报
告第一责任人,此外,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应指定专人作为指定联络人,
负责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
第四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
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
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三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如下:
(一) 公司各有关部门在接到董事会办公室关于编制定期报告的通知,要
求提供情况说明、数据及基础资料时,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准确、完整地以
书面形式提供。总裁、副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负
责对基础资料进行审查,并组织相关部门及人员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并由董
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 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三) 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四) 董事会秘书负责并组织证券部进行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四条 公司未公开信息的内部通报流程及通报范围:
(一) 公司各部门及各子公司、分公司应在知悉重大事件信息后第一时间
通报公司董事会秘书,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董事会秘书收到有关信息后,应立
即呈报董事长;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
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二) 公司拟公开披露信息文稿的草拟主体为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
和其他董事会办公室人员,审核主体根据信息类型分别是公司总裁、董事长、董
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三)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股票
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收到的信息进行分析判断,组织信息
披露工作,并提请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
(四) 公司信息披露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后,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向证券交易
所报送报告。
(五) 经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后,在指定的报纸和网站上公告,公司在其
他媒体公告的时间不得早于指定媒体。
(六)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在外部媒体刊登相关宣传信息,
应以公司已公开披露的信息为依据,并须经证券部审核后方可报出。公司内部报
纸、电视台及网站不得披露公司未公开披露的涉及生产经营、技改项目及财务数
据等方面的信息。
第四十五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内部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设置专人负责,并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记录。相关
档案的保管期限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六条 凡涉及以公司名义对外发表的公开言论,均需经董事长或董事
会秘书确认或签发后,方可发表。
第四十七条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所确立的财务管理和会
计核算制度,并于每年董事会审议的年度内控报告中,对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阐
述。
第四十八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
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应及时发布更正、澄清公告。
第四十九条 信息披露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
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
务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五十条 在强调不同投资者间公平信息披露的原则基础上,依据已披露的
公开信息,公司可以通过投资者见面会、业绩推介会、接受采访、现场接待等形
式,与投资者及其它有关人员或机构进行沟通,保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顺利
开展。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
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
息。
第五章 信息披露管理职责
第五十一条 在公司应披露信息正式披露之前,所有内部知情人均有保守秘
密的义务,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对公司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责任的相
关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五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
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
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三条 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
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
的资料。
第五十四条 公司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
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
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公司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是
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
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五十五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
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五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
照公司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
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五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
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
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
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第五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
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五十九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
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六十条 公司应建立起与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大股东的有效联系,敦
促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在出现或知悉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时,及时、
主动通报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并履行相应的披露义务。
第六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
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
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
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 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二条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
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第六十三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
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六十四条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控股股东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
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
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
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
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
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六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
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
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在为信息披露出具专项文件时,发现公司及其他信息
披露义务人提供的材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
为的,应当要求其补充、纠正。信息披露义务人不予补充、纠正的,保荐人、证
券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向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十八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
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
所陈述意见。股东大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
说明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六十九条 公司各部门及各子公司、分公司发生重大事件而未报告,造成
公司因信息披露不及时而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严重影响和
损失的,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公司董事会、总裁对相关的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
撤职、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并且可以责令其进行适当的赔偿。
第六章 其他
第七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如
监管部门对于信息披露有新的规定出台,从其规定。
第七十一条 本办法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七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七十三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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