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创电子: 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暨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证券之星 2024-04-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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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036     证券简称:联创电子         公告编号:2024—033
债券代码:128101     债券简称:联创转债
              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暨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资金为公司自有资金。
   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26日召开第
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暨回购注
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未达到2021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2021年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
售期业绩考核目标,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董事会同意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
规定,回购注销277名激励对象对应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已获授但未获准解除限售
的限制性股票527.10万股;同时,7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或退休不再具备
激励资格,公司拟回购注销上述7名不具备激励资格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未获准
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23.60万股,本次拟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550.70
万股,上述回购注销完成后,本次激励计划实施完毕。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程序
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股权激励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对此
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出具了相应的独
立财务顾问报告。
  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激励对象符合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规
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公司于 2021 年 2 月 4 日至 2021 年 2 月 18 日通过巨潮资讯
网和公司 OA 系统进行公示,并于 2021 年 2 月 19 日披露了《第七届监事会第十
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
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
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获得批
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
票,并办理授予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公司于 2021 年 2 月 23 日披露了《联创电子
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
的自查报告》。
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
象名单及权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
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
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
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出具了相应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公司根据《管理办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深圳分公司有关规则,公司完成了 2021 年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工
作,并于 2021 年 5 月 10 日披露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登记
完成的公告》。
万股。
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
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部分已授予但未获准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
的独立意见。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上海信公轶禾
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出具了相应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购注销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未获准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的议案》,回购注销 10 名不具备激励资格的激励对象已授予但未获准解除限售
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44.00 万股,并于 2022 年 11 月 28 日披露了《关于 2021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
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
授予但未获准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
意见。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关于回购注销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未获准解除限售的限
制性股票的议案》,回购注销 10 名不具备激励资格的激励对象已授予但未获准
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25.20 万股,并于 2022 年 11 月 28 日披露了《关于
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
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暨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对此发表
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暨回
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回购注销 298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未获准解除
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438.225 万股,并于 2023 年 6 月 30 日披露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
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
分已授予但未获准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
独立意见。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公司于 2023 年
获准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了《关于回购注销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未获准解除限售的
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回购注销 10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未获准解除限售的限制
性股票共计 22.40 万股,并于 2023 年 12 月 26 日披露了《关于限制性股票回购
注销完成暨不调整可转债转股价格的公告》。
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
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暨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江西华邦律
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并于 2024 年 4 月 30 日披露了《关于公
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暨回购注
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二、回购注销的原因、回购数量及回购价格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
  鉴于公司本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所设定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
“2023年度公司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120亿元,其中光学产业营业收入不低于60
亿元”条件未达成,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若各解
除限售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
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中国
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因此公司将对277名激励对象持有的未满
足第三期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合计527.10万股进行回购注销。
   (1)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合同到期,且不再续约的
或主动辞职的,其已解除限售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
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鉴于公司6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公司拟对其持有
的已授予但未获准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22.40万股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2)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因退休而离职的,由董事
会薪酬委员会决定其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完全按照情况发生前本激励计划规
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或由公司以授予价
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
制性股票。”
   鉴于公司1名激励对象因退休离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公司拟对其持有的已
授予但未获准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1.20万股以授予价格与中国人民银行同期
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购注销。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拟回购注销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合计550.70万股,
占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的36.12%,占公司2024年4月26日总股本的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定价依据
股减去公司回购专户 1,304,500 股后 1,061,844,391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股份 0 股后的 1,062,833,484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0.109999 元人民
币现金。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2 年 7 月 8 日,除权除息日为:2022
年 7 月 11 日。
股剔除公司回购专户股数 2,240,000 股后的 1,066,611,596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
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0.090589 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
转增股本。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3 年 7 月 10 日,除权除息日为:2023
年 7 月 11 日。
   根据《2021年激励计划》第十五章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
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
或缩股、派息等事项,公司应当按照调整后的数量对激励对象获授但尚未解除限
售的限制性股票及基于此部分限制性股票获得的公司股票进行回购。根据本计划
需对回购价格、回购数量进行调整的,按照以下方法做相应调整:
   ……
   (三)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若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现金股利
由公司代收的,应作为应付股利在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时向激励对象支付,则尚
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不作调整。”
将分红下发至激励对象,因此需根据以上原则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情
况如下:
   回购价格P=(5.60-0.0157701-0.0109999-0.0090589)=5.564元/股(四舍五
入)
   根据以上原则调整后,2021年激励计划本次涉及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回购
价格为5.564元/股。回购价格即为授予价格。
   (三)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的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
   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事项支付的回购价款全部为公司自有资金,回购
资金总额为 30,640,948.00 元加上应支付给部分激励对象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
存款利息之和。
  (四)本次回购注销对公司股本结构的影响
                                                                  单位:股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后
 股份性质                      比例         本次减少                         比例
          股份数量(股)                                 股份数量(股)
                           (%)                                     (%)
一、限售条件流
通股/非流通股
高管锁定股          1,855,319     0.17                     1,855,319      0.17
股权激励限售股       13,301,500     1.24    -5,507,000       7,794,500      0.73
二、无限售条件
流通股
三、总股本      1,068,566,551   100.00    -5,507,000   1,063,059,551    100.00
  注:1、上述“本次变动前股份数量”为截至 2024 年 4 月 26 日总股本,因公司可转债
处于转股期,公司股本可能将发生变动,因此最终股本结构变动情况以回购注销事项完成
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本结构表为准;
本变动的事项。
  本 次 回 购 注 销 完 成 后 ,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将 由 1,068,566,551 股 减 少 至
布仍具备上市条件。
  三、本次回购注销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相关规定,本次
回购注销将冲回部分已计提的股权激励股份支付费用,具体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
具的审计报告为准。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层的勤勉
尽职。公司管理层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尽力为公司及股东创造最大价值。
  四、监事会意见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鉴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
售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未达目标,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将回购注销 277 名
激励对象已获授但未获准解除限售的部分限制性股票 527.10 万股;以及因激励
对象个人原因离职或退休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公司将回购注销 7 名不具备激励资
格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未获准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23.60 万股。本次回购注销
限制性股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2021 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与股东利益的情况。
  监事会同意公司回购注销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 277 名激励对象以及 7 名
因个人原因离职或退休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合计 550.70 万股限制
性股票。
  六、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
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章程》、
《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在股东大会审批通过后,就本次回购注销
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办理减少
注册资本和股份注销登记等手续。
 七、备查文件
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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