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达股份: 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2024年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4-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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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4 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工作,优化董事会组成,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
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简称《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四川宏达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工作制度》和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负
责对公司董事以及须由公司董事会聘免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
进行考査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两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
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经董事会批准。
  第六条 当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
权;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
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召集人职责。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其在董事会的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
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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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审议终止提名委员会委员资格。委员也可在任期届满前向董事会提交书面的
辞职申请。提名委员会人数不足时,需根据本实施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
  因独立董事委员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
不符合《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或者《公司章程》、本实施细则的规定,拟辞职的
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
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
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
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及《公司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
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控股股东应当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的情况下,不能提
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
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
成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   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的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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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   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
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   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
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   征得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人选;
   (五)   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
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   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
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征求董事会意见;
   (七)   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委员会根据董事会要求或提名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会议,并于
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紧急情况下,在保证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的前
提下,召开会议可以不受前款通知时间的限制。
  第十三条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
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会议召开前 3
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会议资料保存期限 10 年。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委员认为会议资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
的,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
采纳。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否
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
式召开。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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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提名委员会
会议表决意见分为同意和反对两种。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
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意见,可
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
书须明确本人意见、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
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提名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上市公司重大
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提名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一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聘请中介机构时需报董事会批准,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
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出席会议的成员及其他人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字,会议
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管,保存期限 10 年。
  第二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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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报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修订。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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