迅捷兴: 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上市流通公告

证券之星 2024-04-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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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655       证券简称:迅捷兴         公告编号:2024-029
            深圳市迅捷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股票上市类型为首发限售股份;股票认购方式为网下,上市股数为
   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总数为 62,821,300 股。
   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4 年 5 月 13 日。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类型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1 年 3 月 25 日出具的《关于同意深圳市
迅捷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961
号),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33,390,000 股,并于
后,总股本为 133,390,000 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 103,100,404 股,无限
售条件流通股为 30,289,596 股。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限售股股东数量为 5
名,该部分限售股股东对应的股份数量为 62,821,300 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 47.10%,
限售期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现限售期即将届满,将于 2024 年 5 月
   二、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限售股形成至今,公司未发生因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导致股本数量变化的
情况。
  三、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的有关承诺
  根据公司《深圳市迅捷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
市招股说明书》及《深圳市迅捷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
市公告书》等,本次申请上市流通限售股股东就首次公开发行前所持股份的限售
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股东减持及减持意向等所作承诺如下:
  (1)本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发行
价应作相应调整,下同),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在延
长的锁定期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迅捷兴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迅捷兴回购该部分股份。
  (3)如本人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本人持有的本次公开发行前的发行
人股份,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4)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
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本
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将
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①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
的百分之二十五;②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③《公司法》
对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5)如发行人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第二节
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
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6)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出现
不得减持股份情形时,承诺将不会减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满后,将按照法律、
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方式减持,且承诺不会违反
相关限制性规定。在实施减持时,将依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必要的备案、公告程序,未履行法定程序前不减持。在
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
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7)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若本人未履行
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或证券交易所网站
公开就未履行股票锁定期及减持意向承诺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
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
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
兴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
  (1)本企业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
本次发行前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应作相应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
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在
延长的锁定期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迅捷兴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迅捷兴回购该部分股份。
  (3)如本企业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本企业持有的本次公开发行前的
发行人股份,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4)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出现
不得减持股份情形时,承诺将不会减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满后,将按照法律、
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方式减持,且承诺不会违反
相关限制性规定。在实施减持时,将依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必要的备案、公告程序,未履行法定程序前不减持。在
本企业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
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企业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若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企业将在发行人
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或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开就未履行股票锁定期及
减持意向承诺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若本企业因未履行上述承诺
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企业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
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
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本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应作相应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
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在延
长的锁定期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迅捷兴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迅捷兴回购该部分股份。
  (3)如本人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本人持有的本次公开发行前的发行
人股份,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4)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
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本
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将
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①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
的百分之二十五;②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③《公司法》
对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5)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出现
不得减持股份情形时,承诺将不会减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满后,将按照法律、
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方式减持,且承诺不会违反
相关限制性规定。在实施减持时,将依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必要的备案、公告程序,未履行法定程序前不减持。在
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
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6)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若本人未履行
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或证券交易所网站
公开就未履行股票锁定期承诺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若本人因未
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
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
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本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出现
不得减持股份情形时,承诺将不会减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满后,将按照法律、
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方式减持,且承诺不会违反
相关限制性规定。在实施减持时,将依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必要的备案、公告程序,未履行法定程序前不减持。在
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
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
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或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开就未履行股票锁定期承诺向发行
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
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
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认为:
    (一)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迅捷兴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已严
格履行了股份锁定承诺;
    (二)迅捷兴本次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
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本次解除限售的
股份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相关规定及股东限售承诺;
    (三)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迅捷兴对本次部分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信息
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迅捷兴本次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五、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情况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总数为 62,821,300 股,占公司目前股份总数的
比例为 47.10%。
    (二)本次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4 年 5 月 13 日
    (三)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
                                     持有限售股               剩余限
序                       持有限售股                 本次上市流
          股东名称                       占公司总股               售股数
号                       数量(股)                 通数量(股)
                                      本比例                量(股)
     深圳市莘兴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
     深圳市吉顺发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合计            62,821,300      47.10%   62,821,300   0
注:(1)持有限售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两位小数;
    (2)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形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造成。
     (四)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表
序号      限售股类型    本次上市流通数量(股)           限售期(月)
       合计               62,821,300          -
特此公告。
                     深圳市迅捷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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