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绝味食品
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736 号)核准,绝味食
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绝味食品”、“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金总额为人民币 118,036.4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专项账户,并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职业字
[2022]47140 号”《验资报告》审验确认。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保荐机构”或“保荐人”)担任绝味食品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
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的相关规定,出具 2023 年度持续督
导年度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的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序号 项目 工作内容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 保荐人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了持
作计划 况制定了相应的工作计划。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
保荐人已与绝味食品签订保荐协
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
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
期间的权利义务。
的权利和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保荐代表人及项目组与绝味食品保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 持密切的日常沟通和定期回访,针
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对持续督导事项进行了尽职调查,
并对有关事项进行了现场核查。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
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
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经上海证券
发表声明的违法违规情况。
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序号 项目 工作内容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
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
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
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 2023 年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相关
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 当事人未出现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
等 不履行承诺的情况。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
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
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 经核查,绝味食品已建立健全并有
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 效执行公司各项治理制度。
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
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
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 经核查,绝味食品已建立健全并有
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 效执行各项内控制度。
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
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
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
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
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
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
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报告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
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
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
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
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告
序号 项目 工作内容
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长戴
文军、原董事会秘书彭刚毅、原财
务总监彭才刚及公司董事王震国,
财务总监王志华,因未及时披露股
权投资转让协议,未披露关联方共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同投资,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及关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 联交易,经营性占用公司门店营业
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 款、加盟费、管理费于 2023 年 4 月
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 29 日被湖南证监局采取出具警示
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 函。
取措施予以纠正 因上述警示函查明的事实,上述人
员于 2023 年 8 月 18 日被上海证券
交易所出具监管警示。
针对上述情况,保荐机构已督促上
市公司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
施予以纠正。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
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 未履行承诺情况。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
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
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
经核查,持续督导期间未发生该等
情况。
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
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报告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督促上市公司做
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报告:(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股票
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
则;(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
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经核查,持续督导期间未发生该等
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 情况。
当情形;(三)上市公司出现《证券发行
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七十条规定的
情形;(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
督导工作;(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
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 保荐代表人已经制定现场检查的相
质量 作要求。
序号 项目 工作内容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知道
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
易所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
现场检查:(一)存在重大财务造假嫌
疑;(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人涉嫌资金占用;(三)可能存在重大 经核查,持续督导期间未发生该等
违规担保;(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情况。
及其关联人、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
员涉嫌侵占上市公司利益;(五)资金往
来或者现金流存在重大异常;(六)本所
或者保荐人认为应当进行现场核查的其他
事项
公司募集资金存储及使用符合相关
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
及专项使用。保荐代表人督导了募
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投资项 集资金的使用,关注募集资金的使
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用是否与计划用途一致,对募集资
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了专项核查,
并出具了 2023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
使用情况的核查意见。
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绝味食品
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
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并将相关文件内容与对外披露信息
进行了对比。保荐机构认为,绝味食品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
露活动,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信息披露文件,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
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代表人:
陈晓静 金 勇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