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懋科技: 华懋科技董事会议事规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4-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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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懋(厦门)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修订)
       华懋(厦门)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董事会的运作,提高董事会的工
作效率和科学决策能力,保证公司董事会依法行使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公司章
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及职权
 第三条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3名为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1名会计专
业人士。
 第四条 公司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
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
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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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
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
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
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第七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
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况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八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
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6个月内仍然有效。但属于
保密内容的义务,在该内容成为公开信息前一直有效。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
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
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规则第五条第一款第(一)至第(六)项情形的,相关
董事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其他
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
日起30日内解除其职务,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相关董事应停止履职但
未停止履职或者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结果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第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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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
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
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
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
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
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
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十一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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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
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
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
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
他职权。
 超过董事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
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十三条 公司发生下列交易行为时,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财务资
助,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
       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
       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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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超过1000万元;
  (三) 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
  (四)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五)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
     元;
  (六)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七) 公司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财务资助以及
     按照法律规定可以免于按照关联交易方式审议的事项除外)金额(包括承
     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
     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或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
     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前款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事项,如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须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须按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公司发生“财务资助”交易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
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同意,并及时披露。
  公司进行“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之外的其他交易
时,应当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
则,适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已经按照前述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
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
考核等专门委员会,设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十五条    董事会在设立专门委员会时可制定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对各专门
委员会的人员组成、职责权限、决策程序、议事规则等在实施细则中予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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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董事会设一名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
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第三章 董事长职权
 第十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
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及通知程序
 第十八条 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在上下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由董
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条 代表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董事长认
为必要时、过半数独立董事提议时、总经理提议时、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可
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邮件、电子邮件、专人送出或传真
方式等;通知时限为:在会议召开3日以前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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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
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董事如已出席会议,且未在到
会前或到会时提出未收到会议通知的异议的,应视作已向其发出会议通知。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
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
录。
 第二十一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
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
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的
情况。
  关于委托出席的限制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联
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董
事的委托;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权委
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两名
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五) 董事应当依法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不得委托他人签署。
                   -7-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
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
见的前提下,可以用电话会议、视频会议、传真、数据电文、信函等进行并作出决
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董事、
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
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文件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制作,董事会秘书负责董事会
会议的组织和协调工作。董事会文件应于会议召开前送达各位董事和监事。董事应
认真阅读董事会送达的会议文件,对各项议案充分思考、准备意见。
         第五章    董事会会议的议事的表决程序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有关董事拒不出席
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时,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副)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
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召开会议时,首先由董事长或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议题,
并根据会议议题主持议事。董事长或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
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提案,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讨论有关提案
前,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宣读独立董事达成的书面认可意见。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根据会议议程,可以召集与会议议题有关的其他人员到会
介绍有关情况或听取有关意见。列席会议的非董事成员不介入董事议事,不得影响
会议进程、会议表决和决议。
  第二十九条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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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不得
代表其他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三十条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计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董
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
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
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除本规则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提案并形成相关决议,
必须有超过公司全体董事人数之半数的董事对该提案投赞成票。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
 董事会根据本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对担保事项作出决议,
除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外,还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的同意。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决议为准。
 第三十一条 回避表决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董事应当回避的情形;
 (二)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
而须回避的其他情形。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
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
数不足三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充分保证独立董事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三十三条 不得越权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大会和本公司《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不得越权形
成决议。
 第三十四条 关于利润分配的特别规定
 董事会会议需要就公司利润分配事宜作出决议的,可以先将拟提交董事会审议
                 -9-
的分配预案通知注册会计师,并要求其据此出具审计报告草案(除涉及分配之外的
其他财务数据均已确定)。董事会作出分配的决议后,应当要求注册会计师出具正
式的审计报告,董事会再根据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正式审计报告对定期报告的其他相
关事项作出决议。
 第三十五条 提案未获通过的处理
 提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董事会会议在
一个月内不应当再审议内容相同的提案。
 第三十六条 暂缓表决
 二分之一以上的与会董事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提案不明确、不具体,或者
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时,会议主持人应当
要求会议对该议题进行暂缓表决。
 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出明确要求。
              第六章   董事会会议的记录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与会董事应当
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董
事对会议记录或者决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
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董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
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的内容。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董事代为出席的授
权委托书、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
决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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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
数)。
               第七章    董事会决议
  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决议包括如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会议应到董事人数、实到人数、授权委托人数;
 (三)说明会议的有关程序及会议决议的合法有效性;
 (四)说明经会议审议并经投票表决的议案的内容(或标题),并分别说明每一
项经表决议案或事项的表决结果(如会议审议的每项议案或事项的表决结果均为全
票通过,可合并说明);
 (五)如有应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的预案应单项说明;
 (六)其他应当在决议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八章   董事会有关工作程序
  第四十条 董事会审查和决策程序:
 (一) 投资决策程序:董事会委托董事长组织有关人员拟定公司中长期发展规
划、年度投资计划和重大项目的投资方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形成董事会决议;对
于需提交股东大会的重大经营事项,按程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决策对外投资
的权限和金额按照《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 银行信贷、资产抵押及担保决策程序:
规定程序上报并在董事会议上提出,董事会根据公司年度财务资金预算的具体情况
予以审定。一经审批后,在年度信贷额度内由公司总经理或授权公司财务部按有关
规定程序实施。
的重大资金使用报告,董事长亦可授权公司总经理审批。董事长和总经理在行使董
                     - 11 -
事会审批资金使用的授权时,应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公司应严格遵守资金使用
的内部控制制度,严格控制资金风险。
额度内的担保合同。
 (三)财务预、决算工作程序:董事会委托总经理组织人员拟定公司年度财务预
决算、利润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制定方案,提请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后,由总经理组织实施;
 (四)人事任免程序:根据董事长、总经理在各自职权范围内提出的人事任免提
名,提交董事会,经董事会讨论作出决议。董事、监事候选人分别由董事会、监事
会或专门工作机构根据股东等提名确定。
 (五)重大事项工作程序:由董事会决定的重大事项,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应对
有关事项进行充分研究,以判断其可行性。认为可行的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并形成决议后,指派专人或由总经理组织实施。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检查工作程序。
 董事会决议实施过程中,董事长(或委托有关部门和人员)可就决议的实施情
况进行跟踪检查,在检查中发现有违反决议的事项时,可要求和督促相关负责人立
即予以纠正。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规则未尽事项,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低于”都不含本数。
 第四十四条 本规则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四十五条 董事会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规则进
行修改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四十六条 本规则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华懋(厦门)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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