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作为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本
人周国华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忠实履
行职责,维护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 2023 年度(以下简称
“报告期”)担任独立董事的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基本情况
本人经公司于 2021 年 2 月 19 日召开的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获选举
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本人在企业管理、财务管理等方面具备担任公司
独立董事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本人的基本情况详见公司《2023 年年度报告》中“第四节
公司治理”之“四、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
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独立性的情况,不受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其他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二、独立董事 2023 年度履职情况
(一)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董事会下设专门委员会情况
讯方式出席,出席率 100%,对议案材料进行认真审阅,多次听取了公司管理层
对公司经营状况和规范运作方面的汇报,与公司管理层积极交流,并审慎、独立
地行使表决权,对各次董事会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均投了赞成票,没有反对、弃
权的情形。
次,提名委员会 1 次,本人均参加了上述会议,就每一事项发表表决意见。报告
期内,本人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均充分发表了自己的意见和建议,未对报告期
内各专门委员会审议的议案提出异议,均投了赞成票,没有反对、弃权的情形。
报告期内,本人不存在行使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二)其他履职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认真关注并深入了解公司的日常经营、财务管理以及业务发
展情况,监督内部控制的运行,关注公司规章制度的完善及执行情况,以及董事
会决议的贯彻实施。本人重视与内部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沟通,通过深入交流,
全面把握公司的日常状况,尤其是财务状况,并据此提出意见和建议。
报告期内,本人高度重视与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协作,在审阅公司年度
报告时,参加了两次审计沟通会,本人亲自听取了会计师事务所的详细汇报,并
就定期报告及财务问题进行了深入、积极的探讨,包括但不限于沟通年报审计程
序实施、初步审计意见及财务报告信息等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积极参与投资者管理工作,参加股东大会期间,听取参会股
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声音,日常积极关注上证 e 互动等平台上投资者对于公司的
提问,本人作为独立董事,致力于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报告期内,本人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考察,参与公司的各项工作总结会议 5
次,出席了公司滨江创新中心奠基仪式。现场工作期间,与公司管理层进行沟通,
深入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熟悉公司在产品研发、业务发展、市
场开拓各方面的情况,及时获取公司股权激励与再融资项目进展,与董事、监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共同探讨公司未来发展及规划。
报告期内本人通过线上方式认真学习公司不定期发送的监管培训资料,积极
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协会组织的相关培训,学习上市公司治理、信息
披露、财务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案例,本人于 2023 年 12 月完成了上海证
券交易所 2023 年第 6 期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后续培训。
(三)上市公司配合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与本人保持了定期的沟
通,使本人能及时了解公司生产经营动态,并获取了大量作出独立判断的资料。
同时,召开董事会及相关会议前,公司提前准备会议材料,并及时准确传递,为
本人开展独立董事的工作提供了便利条件,积极有效地配合了本人的工作。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
(一)公司发展战略方面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业务都获得了预期的经营成果,公司继续重点发展半导
体领域的制程设备、高纯系统集成及支持设备、电子材料、零部件及服务等,本
人赞同公司的一系列发展举措,认为符合公司发展主营业务的战略,有利于提升
公司的持续发展能力和盈利能力。
(二)关联交易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认真的审核,认为董事会审议关联交
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表决程序及过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不会损害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公司日常关联交易均为公司正常经
营业务所需的交易,定价合理公允,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
能力产生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对于年
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符合公司长远发展战略规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健发展,
交易价格按市场价格确定,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产生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未发生
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及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四)定期报告中财务数据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认真审阅了 2022 年年度报告、2023 年第一季度报告、半年
度报告及第三季度报告,重点关注报告中财务信息的披露,本人认为上述报告的
编制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格式和内容符合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
反映了对应报告期内经营管理和财务等各方面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已经建立了基本的内部控制体系,各项内部控制
制度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
(五)股权激励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第三期股权激励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第三期
股权激励第二个解锁期的限制性股票、第四期股权激励首次授予的第一个解锁期
的限制性股票、第二期股权激励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第二期股权
激励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第三期股权激励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第
二个行权期行权/解锁条件均已满足,因此,本人同意对相关激励对象的限制性
股票解除限售、股票期权进行行权。
另一方面,公司在报告期内实施了第四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
留部分的授予工作。本人认为公司实施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授予有利
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现金分红及其他投资者回报情况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和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本人认为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结合
了公司股本、财务状况、发展计划及资金需求等因素,兼顾了股东合理回报及公
司可持续发展的需要,现金分红水平具有合理性,符合公司利润分配政策,有利
于维护股东的长远利益。
(七)股份回购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实施了股份回购事项,本人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的要求,回购股份将用于实施股权激励,能够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
益和核心团队利益结合在一起,回购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或其他合法资金,
回购以集中竞价的方式进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
的情形。
(八)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继续聘任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3 年
度审计机构。经认真审查,本人认为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从
事证券、期货业务相关审计资格,拥有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
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的工作需求,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
议、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职责,积极参与公司董事会重大事项的决
策,充分利用自身掌握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公司发展提供更多有建设性的意见,
增强公司董事会决策能力和领导水平,维护公司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
权益。
独立董事:周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