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要求,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就
公司 2023 年度在任的独立董事周国华先生、施振业先生的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
并出具如下专项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周国华先生、施振业先生的任职经历以及签署的相关自查文
件,上述人员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公
司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妨碍其进
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独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立董事管理办法》
中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 2023 年度独立性的自查报告
本人周国华,于 2021 年 2 月起任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在 2023 年度任职时间为 2023 年 1 月 1 日—2023
年 12 月 31 日。本人严格遵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市公司独
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要求,持续
保持独立性。
本人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要求,填写本自查情
况表,并对本自查情况表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
序号 事项 自查结果
是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
会关系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
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是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
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是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
父母、子女
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
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是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
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
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
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
程认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如上述任何一项填写为“是”,请在以下就具体事宜进行详细解
释:
填写人(签名):周国华
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 2023 年度独立性的自查报告
本人施振业,于 2021 年 2 月起任上海至纯洁净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在 2023 年度任职时间为 2023 年 1 月 1 日—2023 年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要求,持续保持独
立性。
本人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要求,填写本自查情况
表,并对本自查情况表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
序号 事项 自查结果
是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
系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
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是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
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是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
母、子女
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
职的人员
是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
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
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认
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如上述任何一项填写为“是”
,请在以下就具体事宜进行详细解释:
填写人(签名):施振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