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铭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东莞铭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投资行
为,降低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东莞
铭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持
有其50%以上的股份,或者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当选,或者通过协
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包括:
(一)风险性投资,是指公司购入能随时变现的投资品种或工具,包括股票、
债券、投资基金、期货、期权及其它金融衍生品种等;
(二)长期股权投资,是指公司购入的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随时变现的投资,
即以现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公司可支配的资源,通过合资合作、联营、兼并
等方式向其他企业进行的、以获取长期收益为直接目的的投资;
(三)委托理财。
第四条 公司投资应遵循以下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合理配置企业资源;促进要素优化组合;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第二章 投资决策及程序
第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为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行使
投资决策权。
第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行使投资决策权应以《公司章程》的规定为依
据。
第七条 涉及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投资,除遵守《公司章程》、本制度的规定
外,还应遵循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公司总裁(总经理)为对外投资实施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对投资项目
的具体实施,及时向董事会汇报投资进展情况。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对外投资
的管理机构,履行如下职能:
(一)根据公司经营目标和发展规划编制并指导实施投资计划;
(二)对投资项目的预选、策划、论证及实施进行管理与监督;
(三)负责跟踪分析新增投资企业或项目的运行情况;
(四)与公司财务中心共同参与投资项目终(中)止清算与交接工作;
(五)本制度规定的其他职能。
第九条 董事会办公室为对外投资的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对外投资项目进行效
益评估,由公司财务中心筹措资金、办理出资手续。
第十条 公司对外投资项目,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相关部门对拟投资项目进行调研,对项目可行性做出初步的、原则的分
析和论证意见。对于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重大项目,应编制可行性报告草案;
(二)有关项目初步的、原则的分析和论证意见或可行性报告草案形成后报公
司总裁(总经理),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初审。
(三)初审通过后,属于总裁(总经理)决策审批权限内的投资项目,总裁(总
经理)应根据项目投资金额的大小确定是否应向董事长汇报,不需要向董事长汇报
的项目投资,由总裁(总经理)决定,需要向董事长汇报的投资项目,在董事长确
认后由总裁(总经理)组织实施。需要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的投资项目,应交由
董事会秘书按规定履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决策程序。
(四)对于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重大项目,在总裁(总经理)组织相关人员
进行初审后,应编制正式的可行性报告。公司还可组织有关专家或专业人员对投资
项目及其可研报告进行评审。可行性报告至少包括以下内容:项目基本情况、投资
各方情况、市场预测和公司的经营能力、采购、生产或经营安排、技术方案、设备
方案、管理体制、项目实施、财务预算、效益评价、风险与不确定性及其对策等。
(五)投资项目获批准后,由总裁(总经理)责成公司相关部门及人员与对方
签订协议或合同。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实施与管理
第十一条 对外投资项目一经确立,由董事会办公室对项目实施全过程进行监
控。
第十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对项目的建设进度、资金投入、使用效果、运作情
况、收益情况进行必要的跟踪管理;分析偏离的原因,提出解决的整改措施,并定
期向公司管理层汇报。
第十三条 如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新情况,包括投资收回或投资转让,董事会
办公室应在该等事实出现5个工作日内向总裁(总经理)汇报,总裁(总经理)应立
即会同有关专业人员和职能部门对此情况进行讨论和分析,在超出总裁(总经理)
的决策权限时应向董事长或董事会汇报。
第十四条 公司对股票、基金、债券及期货投资行为还应符合公司《证券投资
及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公司不得利用银行信贷资金直接或间接进入股市和其他
高风险领域进行投资。
第十五条 股票、基金、债券及期货投资依照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及审批程
序取得批准后实施,投资主管单位和职能部门应定期将投资的环境状况、风险和收
益状况,以及今后行情预测以书面的形式上报公司财务中心和总裁(总经理),以
便随时掌握资金的保值增值情况,股票、基金、债券及期货投资的财务管理按公司
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六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
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署书面合同,
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公司应指派专人跟踪委托理财资金的进展及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
况时应及时报告,以便董事会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收回及转让
第十八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收回对外投资:
(一)按照被投资公司的《章程》规定,该投资项目经营期满;
(二)由于投资项目经营不善,被投资方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产;
(三)由于发生不可抗力而使项目无法继续经营;
(四)合资或合作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它情况出现或发生时;
(五)公司认为有必要收回对外投资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转让对外投资:
(一)投资项目已经明显与公司经营方向相背离;
(二)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的;
(三)由于自身经营资金不足而急需补充资金时;
(四)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条 对外投资的回收和转让,应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等
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对外投资收回和转让时,相关责任人员必须尽职尽责,认真做好
投资收回和转让中的资产评估等工作,防止公司资产流失。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不时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
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大会批
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