铭普光磁: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与保密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4-04-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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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铭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东莞铭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
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得到有效传递和审核控制,并及时、真
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
证券交易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
持有其50%以上的股份,或者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当选,或者通过
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三条 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公司各部门、各所属子公司出现、
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第二章所述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将有关信息告
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确保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董事会办公室、报告人以及其他因公司工作关系接触到信息的工
作人员在相关信息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公司董事
会应将信息知情人尽量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做好知情者范围
的登记工作。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所属子公司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所属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六)其他可能接触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也应根据相
关法规和本制度,在发生或即将发生与公司相关的重大事件时,及时告知董事会
办公室,履行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信息报告义务人在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负有
保密义务。
               第二章 公司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所属(控股)子公司出现、发生
或即将发生的重要会议、重大交易、重大关联交易、重大事件以及前述事项的持
续进展情况。
 (一)重要会议事项:
 (二)重大交易事项:
 上述交易事项中,公司发生或拟发生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交易事项时,
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均需履行报告义务。公司发生或拟发生其余交易事项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属于“重大交易”事项,应当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
并就该交易的具体事项、必要性及合理性、定价依据、交易协议草案、对交易各
方的影响等做出详细说明。
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对相同交易类别下
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事项的参照本条标准执行。
  (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事项:
  公司签署上述日常交易相关合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信息报告义务人应
当及时报告:
  (1)涉及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及接受劳务事项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5亿元;
  (2)涉及出售产品、商品,提供劳务,工程承包事项的,合同金额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亿元;
  (3)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 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合同。
  (四)本制度所述的关联交易事项:
  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属于“重大交易”事项,应当及
时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并就该交易的具体事项、必要性及合理性、定价依据、
交易协议草案、对交易各方的影响等做出详细说明。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
际控制人,应当将其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情况及时告知公司。
  以下关联交易,必须在发生之前时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并应避免发生: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得为公司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
  本制度所述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关联人的
具体范围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对关联人的认定标准执行。
  (五)本制度所述重大事件,包括: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重大变更事项、
重大风险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公司应在该等事项发生时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报
告。
  (1)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2)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及金额累计达到前款所述标
准的,适用该条规定。诉讼和仲裁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①诉讼和仲裁事项的提请和受理;
  ②诉讼案件的初审和终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
  ③判决、裁决的执行情况等。
  (3)未达到前述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负有重大
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以及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
告无效的诉讼和仲裁,应当及时报告。
  (1)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
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指定的
信息披露网站上披露;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4)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5)聘任、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6)公司董事长、总裁(总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
的监事提出辞职或发生变动;
  (7)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
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8)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
影响;
  (9)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
影响;
 (10)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发生可能对
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1)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其他再融资方案;
 (12)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含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对公
司发行新股或其他再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提出相应的审核意见;
 (13)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3)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重大赔偿责任;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法院依法撤消;
 (6)发生重大安全环保事故对生产经营或环境保护产生严重后果,在社会
上造成一定影响的事项;
 (7)公司决定解散或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8)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9)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
额坏账准备;
 (10)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被抵押、质押;
 (11)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2)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1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
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及出现其他无法履行职责的情况;
 (14)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事项。
 (1)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2)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有关事项;
 (3)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4)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5)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的修正;
  (6)公司上市后,股票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7)公司上市后若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
项;
  (8)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重大信息
     第六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对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
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在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及时、主动、以书
面形式告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
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债务重组;
  (四)自身经营状况恶化的,进入破产、清算等状态;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情形出现重大变化或进展的,相关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第八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
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
     第九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增持、减持公司股票时,应在股票变
动当日收盘后告知公司。
     第十条 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其他再融资方案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公共传媒上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对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报道或传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
当及时、准确地将有关报道或传闻所涉及事项以书面形式告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并积极配合公司的调查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二条 以下主体的行为视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适用本制度相
关规定: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非法人组织;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的,其配偶、未成年子女;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三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信息告知及披露管理的未尽事宜参照《上
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信息披露管理有关的规定。
            第四章 重大信息报告程序
  第十四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具有重大交易意向、重大关联交易意向以及
知悉本制度所述的其它内部重大信息后的当日,以当面或电话方式向董事会办公
室报告有关情况,并同时将与信息有关的文件以书面、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送
达给董事会办公室。
  部门或下属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
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知会董事会办公室,并经董事会办公室确认。因特殊
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办公室。
  董事会办公室为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接收部门。报告人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供
与所报告信息有关的文件资料,应办理签收手续。
  第十五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的当日,向
董事会办公室预报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子公司可能发生的重大信息:
  (一)部门或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
议时;
  (二)部门、子公司负责人或者控股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
或应当知悉该重大事项时。
  第十六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按照下述规定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本部门负责
范围内或本公司重大信息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就重大事件做出决议的,应在当日内报告
决议情况;
  (二)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协议的,应在当日内报告协议
的主要内容;上述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
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七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以书面形式提供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
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可行性研究报告、营业执照
复印件、成交确认书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证券服务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第十八条 在接到重大信息报告后当日内,董事会办公室应当按照《上市规
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其进行评估、审核,判定处理方式。在接到
重大信息报告的当日,董事会办公室评估、审核相关材料后,认为确需尽快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的,应立即组织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并按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程序。
     第十九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指定专人对上报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重大信息予以整理并妥善保管。
                第五章 保密义务
     第二十条 公司信息报告义务人及具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人
员: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及子公司的档案和印章管理人员、会议记录人员、科研技术人员、
财务会计人员、计划统计人员、法律事务人员、信息披露人员、相关销售人员;
  (三)参加各类经营会议、参与业务洽谈、合同草拟签订、计划制订、信息
披露、财务报表等各项涉密工作,或者接触、调用涉密文档的其他人员;
  (四)公司临时聘用的接触涉密工作及文档的人员,如技术顾问、财务顾问
等。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办公室、报告人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信息的工作人
员在相关信息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二条 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公司董事会应将信息知情者尽量控制在最
小范围内,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做好对知情者范围的记录工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其他
人员,在相关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
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当第一时间通知公司并通
过公司对外披露。依法披露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知情人员不得对外
泄漏相关信息。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特别注意有关公司的筹划阶段重大事项的保密工
作,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立即通知公司,并依法披
露相关筹划情况和既定事实:该事件难以保密;该事件已经泄漏或者市场出现有
关该事项的传闻;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发生异常波动。
          第六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划分
     第二十三条 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及对外披露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
管理:
  (一)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将内部信息按规定进行对外披露的具体工作,是公司
信息披露工作的直接责任人;董事会办公室是内部信息汇集和对外披露的日常工
作部门;
  (三)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主
要负责人是履行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是履行内部
信息告知义务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四条 未经通知董事会办公室并履行法定批准程序,公司的任何部门、
各子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均不得以公司名义对外披露公司任何重大信息。公司相
关部门草拟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的,其初稿应交董事会办公室审
核后方可定稿、发布,禁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露公司未经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办公室在信息内部传递过程中的具体职责为:
  (一)负责制订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与保密管理制度》,协调和组织内
部信息传递,联系各信息报告义务人,对内部信息进行汇集、分析、判断,并判
定处理方式;
  (二)负责将需要履行披露义务的事项向董事长、董事会和监事会进行汇报,
提请董事会、监事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并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三)在知悉公司及相关人员违反或可能违反相关规定时,应当提醒并督促
其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四)组织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协
助各信息报告义务人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促进内部信息报告的及时和
准确;
  (五)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联系各信息报告义务人、汇集和分析内部信息、制
作信息披露文件、完成信息披露申请及发布。
  第二十六条 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报告重大信息的时限要求为:
  (一)公司及其各部门、各分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在发生或即将发生重大事
件的当日内;
  (二)在知悉公司及其各部门、各分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重
大事件的当日内。
  第二十七条 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负责及时归集内部信息,按本制度的规定
将有关信息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并提供对外信息披露的基础资料,确保及时、
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陈述、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重大隐瞒。
  第二十八条 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根据其任职单位或部门的实际情况,
建立相应的内部重大信息报告机制,保证出现的重大信息能及时报告给董事会办
公室。
  第二十九条 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应时常敦促本部门或本
单位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上报工作,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对履行信息报告
义务承担责任,不得推诿。
  第三十条 公司监事会成员在按照本制度要求报告重大信息之外,对其他报
告人负有监督义务,应督促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履行信息报告职责。
  第三十一条 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调查、问询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应当积极配合并及时、如实回复,保证相关信息和资料的真实、准确
和完整。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
露信息的其他人员,在相关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
在最小范围内,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
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价格。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 不履行信息报告义务是指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隐瞒、虚假陈述或引发重大误解;
  第三十四条 报告人未按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导致公司信息披
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应成立调查小组,对报告人给予批
评、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包
括但不限于:
  (一)泄露公司重大信息,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经济损失的;
  (二)已泄露公司重大信息但采取补救措施的;
  (三)故意或过失泄露公司重大信息,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四)违反本制度,为他人窃取、刺探、收买或违章提供公司重大信息的;
  (五)利用职权强制他人违反本规定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或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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