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铭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东莞铭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融资业
务的内部控制,有效防范融资风险,降低融资成本,防止融资过程中的差错与舞
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和
《东莞铭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
持有其 50%以上的股份,或者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当选,或者通
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融资,是指公司为了满足生产经营发展需要,通过发行
股票、债券或者银行借款等形式融入资金的活动。包括权益性融资和债务性融资
两种方式。
权益性融资是指融资结束后增加权益资本的融资,包括发行股票、配股、可
转换公司债券等;债务性融资是指融资结束后增加负债的融资,包括向银行或非
银行金融机构贷款、发行债券、融资租赁、票据融资和开具保函等。
第四条 融资活动应符合公司中长期战略发展规划。公司融资应遵循以下原
则:
(一)总体上以满足营运资金需要为宜,但要遵从公司的统筹安排;
(二)充分利用各级政府及行业优惠政策,积极争取低成本融资,如:无偿、
资助、无息或贴息贷款等;
(三)兼顾长远利益与当前利益;
(四)权衡资本结构(权益资本和债务资本比重)对公司稳定性、再融资或
资本运作可能带来的影响;
(五)慎重考虑公司的偿债能力,避免因到期不能偿债而陷入困境。
第五条 公司在建立和实施融资内部控制制度中,强化以下关键方面或者关
键环节的风险控制:
(一)权责分配和职责分工明确,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科学合理;
(二)融资决策、执行与偿付各环节的控制流程清晰,融资方案的拟订与审
批、融资合同的审核和签订、筹集资金的收取与使用、还本付息的审批与办理等
有明确规定;
(三)融资业务的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财务规定。
第二章 岗位分工与授权批准
第六条 公司建立融资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有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
限,确保办理融资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同一部门或个人不
得办理融资业务的全过程。
融资业务的不相容岗位包括:
(一)融资方案的拟订与决策;
(二)融资合同或协议的审批与订立;
(三)与融资有关的各种款项偿付的审批与执行;
(四)融资业务的执行与相关会计处理。
第七条 公司申请融资时,应向审批人或审批机构提交融资申请,融资申请
应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提供融资的金融机构名称;
(二)拟融资的金额、期限;
(三)融资获得资金的用途;
(四)还款来源和还款计划;
(五)为融资提供担保的担保机构;
(六)关于公司资产负债状况的说明;
(七)其他相关内容。
第八条 公司有权部门依据权限审议融资申请时,应对融资事项所涉及的经
营计划及融资用途认真审核。对于需要政府或相关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应查验
相关批准文件;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认为有必要,可以聘请外部财务或法律等专业
机构针对融资事项提供专业意见,作为董事会、股东大会决策的依据。
公司有权部门在审批融资申请时,应充分考虑公司的资产负债状况,若资产
负债率过高,应慎重审批其融资申请。
公司控股子公司申请融资时,也应依照《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规定履行相
应的审批程序后,方可进行融资。
第九条 发行股票或债券的方案,由董事会提出并经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
会批准后执行,董事会在股东大会授权后经办具体相关事宜。
公司债务性融资事项(主要是银行贷款)的日常管理部门为财务中心,财务
中心办理公司的债务性融资,并根据《公司章程》的授权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第三章 融资决策控制
第十条 公司拟订的融资方案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和企业融资
预算要求,明确融资规模、融资用途、融资结构、融资方式和融资对象,并对融
资时机选择、预计融资成本、潜在融资风险和具体应对措施以及偿债计划等作出
安排和说明。
公司拟订融资方案,应当考虑公司经营范围、投资项目的未来收益、目标资
本结构、可接受的资金成本水平和偿付能力。
海外融资的,还应当考虑融资所在国的政治、法律、汇率、利率、环保、信
息安全等风险以及财务风险等因素。
第十一条 公司单笔融资金额或连续 12 个月内对同一对象累计融资金额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 10%以下的,由总裁(总经理)或董事长审批。
第十二条 公司单笔融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 10%但在
公司单笔融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 50%的,须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并报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三条 公司连续 12 个月内对同一对象累计融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值 10%但在 50%以下的,超过 10%部分的融资计划须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公司连续 12 个月内对同一对象累计融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值 50%的,超过 50%部分的融资计划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后方可实施。
在履行本条款以上决策程序后,在连续 12 个月的时段内对同一对象继续融
资的,按以上规定重新计算。
第十四条 公司对重大融资方案应当进行风险评估,并将融资方案报董事会
或股东大会审批。公司在进行风险评估时,应当全面反映评估人员的意见。
公司拟定融资方案,应尽量具备多过一个方案作为比较分析。公司需要综合
融资成本和风险评估等因素对方案进行选定。
第十五条 公司重大融资方案,应当实行集体决策,决策过程应有完整的书
面记录。公司融资方案需经国家有关管理部门或上级主管单位批准的,应及时报
请批准。
第四章 融资执行控制
第十六条 公司融资经公司有权部门批准后,由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人代表
公司对外签署融资合同。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融资经公司有权部门批准后,由控股子公司的董事长或其
授权人代表该公司对外签署融资合同。
公司融资通过证券经营机构承销或包销企业债券或股票的,应当选择具有法
定资质和资信良好的证券经营机构,并与该机构签订正式的承销或包销合同或协
议。
第十七条 已经依照本制度所规定权限获得批准的融资事项,在获得批准后
未在规定时限内签订相关融资合同的,超过该时限后再办理融资手续的,视为新
的融资,须依照本制度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公司变更融资合同或协议,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进行。
第十八条 公司订立的融资合同应在签署之日起七日内报送公司财务中心
登记备案。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融资合同或协议的约定及时足额取得相关资产。
公司取得货币性资产,应当按实有数额及时入账。
公司取得非货币性资产,应当根据合理确定的价值及时进行会计处理,并办
理有关财产转移手续。对需要进行评估的资产,应当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及时
进行评估。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融资费用的计算、核对工作,确保融资费用符合
融资合同或协议的规定。
公司应当结合偿债能力、资金结构等,保持足够的现金流量,确保及时、足
额偿还到期本金、利息或已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等。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对募集资金进行专项使用,并掌控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二十二条 公司财务中心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和核算融资活动。融资活
动应遵守金融机构借款的规定,接受金融机构的监督;应正确计算应付利息,按
期预提和支付利息;应按时偿还债务,遵守信贷纪律和结算纪律。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建立严格的募集资金使用审批程序和管理流程,保证募
集资金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按项目预算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公司应跟踪项目进度和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确保投资项目按公司计划实施。
相关部门应细化工作进度,保证各项工作按计划进行,并定期向董事会和公
司财务中心报告工作进展情况。确因不可预见的客观因素影响,导致项目不能按
投资计划正常进行时,公司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履行报告程序和公告义务。
第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应监督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定期就募集资金
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五条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尽快选择新的投资项
目。公司董事会应当对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必要性和预期效益作审慎
分析。
第五章 融资偿付控制
第二十六条 公司财务中心应严格按照融资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本金、利率、
期限及币种计算融资成本,经有关人员审核确认后,与债权人进行核对。本金与
应付利息必须和债权人定期对账。如有不符,应查明原因,按权限及时处理。
第二十七条 公司支付融资利息、股息等,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经授权人员
批准后方可支付。
公司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产生债务性融资,其利息的支付方式也可按照双方
在合同、协议中约定的方式办理。
第二十八条 公司委托代理机构对外支付债券利息,应清点、核对代理机构
的利息支付清单,并及时取得有关凭据。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股利(利润)分配方案发放股利(利润),股利
(利润)分配方案应当按照公司章程或有关规定,按权限审批。
公司委托代理机构支付股利(利润),应清点、核对代理机构的股利(利润)
支付清单,并及时取得有关凭据。
第三十条 公司以非货币资产偿付本金、利息或支付股利(利润)时,应当由
相关机构或人员合理确定其价值,并报授权批准部门批准,必要时可委托具有相
应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
第三十一条 公司财务中心在办理融资业务款项偿付过程中,发现已审批拟
偿付的各种款项的支付方式、金额或币种等与有关合同或协议不符的,应当拒绝
支付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有关部门应当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第三十二条 公司财务中心应当结合偿债能力、资金结构等,保持足够的现
金流量,确保及时、足额偿还到期本金、利息或已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等。公司
财务中心预计到期不能归还债务的,应及时了解原因,并与相关部门共同制定应
急方案。融资期限届满需要展期的,公司财务中心应预先向董事会报告,并说明
原因及还款期限,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
第六章 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审核公司融资事项,并对违规或失当的融资所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
带责任。
第三十四条 依据本制度规定具有审核权限的公司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高
级管理人员,未按照制度规定权限及程序擅自越权审批或签署融资合同或怠于行
使职责,给公司造成实际损失的,公司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上述
人员违反本规定,但未给公司造成实际损失的,公司仍可依据公司规定对相关责
任人员进行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不时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
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
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大会
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