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博股份: 金博股份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4年4月)

证券之星 2024-04-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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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金博碳素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湖南金博碳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
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湖南金博碳
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主
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
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
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
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若发现所审议事项存在影响其独立
性的情况,应向公司申明并实行回避。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独立性情形的,应
及时通知公司并提出辞职。
 第四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
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
一名会计专业人士。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具备科创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 5 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
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
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前述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
应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职称或者博士
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
位有 5 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六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
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法定人数时,公司应当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
数。
  第七条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参
加并通过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第八条 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涉及董事的规定适用于独立董事。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九条 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公司法》等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三)《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
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
问题的意见》的规定;
  (六)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
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七)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
  第十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公司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
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
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
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
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
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
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不具有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所称“任职”,指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
“主要社会关系”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
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重大业务往来”,指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
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或者《公司章程》规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或者
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得存在不得被提名
为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并不得存在下列不良记录:
  (一)最近 36 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
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二)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
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三)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 3 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五)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独立
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解除职务,未满 12 个月的;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
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
事的权利。
  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其他有可能影
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独立董事
提名人应当就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符合任职条件和任职资格、履职能力及是否存
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形等内容进行审慎核实,并就核实结果作出声明与承诺。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就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本所相关规定有关独立董事
任职条件、任职资格及独立性要求等作出声明与承诺。
 第十四条 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
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
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
条件作出公开声明。
  公司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公司最迟应当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时,通过上海证券交
易所公司业务管理系统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披露
相关声明与承诺和提名委员会或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审查意见,并保证公告内
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提名人应当在声明与承诺中承诺,被提名人与其不存在
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被提名人独立履职的情形。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对监事会或者股东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情况
有异议的,应当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董事会其他董事任职期相同,任期届满,
连选可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在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六年的,
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首次公开
发行上市前已任职的独立董事,其任职时间连续计算。
 第十七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对
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能力、未能独立履行职责或未能维护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合
法权益的独立董事的质疑或罢免提议。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经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
除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公司应当及
时予以披露。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者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如果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独立董事人
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 1/3、或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的,或其专门委员会
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规定,该独立董事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
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独立董事仍
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在改选的独立董事
就任前,拟辞职独立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职务。
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的,董事会应当在 60 日内召
开股东大会改选独立董事。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独立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的情形,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
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
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
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
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职权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
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
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
时披露。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
进行说明。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
七条和第二十八条所列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
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保护
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三条 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除具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赋予董事的一般职权外,公司还应当赋予独立董事以
下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
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
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要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
进行审计和咨询,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审计、提名委员会,独立董事应当
在委员会成员中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
 第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十五日。除按
规定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外,独立董事可
以通过定期获取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听取管理层汇报、与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
和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实地考察、与中小股东沟
通等多种方式履行职责。
 第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述职报告,述职报告应
包括以下内容:
  (一)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
七条、第二十八条所列事项进行审议和行使《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十
八条第一款所列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
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八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
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可以与董事会秘书进行沟通,就
拟审议事项进行询问、要求补充材料、提出意见建议等。董事会及相关人员应当
对独立董事提出的问题、要求和意见认真研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议案修改等
落实情况。
 第三十条 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当说明具体理
由及依据、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公司和中小股东
权益的影响等。公司在披露董事会决议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异议意见,
并在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中载明。
 第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关注《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二十
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所列事项相关的董事会决议执行情
况,发现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
司章程》规定,或者违反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
告,并可以要求公司作出书面说明。涉及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公司
未按前款规定作出说明或者及时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
所报告。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
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制度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二十
八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
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
名代表主持。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五章 公司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为保证
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向独立董事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提供资料,
组织或者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公司可以在董事会审议重大复杂事
项前,组织独立董事参与研究论证等环节,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并及时向独
立董事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及时向独立董事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不迟于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会议通知期限提供相关会
议资料,并为独立董事提供有效沟通渠道;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
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专门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两名及以上
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以书面向董事
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
材料等),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必要时可组织独立董事实地考察。董事会秘
书应当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
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不得拒绝、阻碍或者隐瞒相关信息,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遭遇阻碍的,可以向董事会说明情况,要求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予以配合,并将受到阻碍的具体情形和解决状况记入工作
记录;仍不能消除阻碍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独立董事履职事项涉及应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披露事宜;公司不
予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或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
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当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有利害
关系的单位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
 第三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
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
签字确认。
  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行职责的情况。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过程中获取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与公司及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的通讯记录等,
构成工作记录的组成部分。对于工作记录中的重要内容,独立董事可以要求董事
会秘书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三十九条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考核机制,对其履行法定职权、保持独立性、
出席会议、实际工作时间、参加培训等情况进行考核,对其未依法忠实、勤勉履
行法定职权的失职或不当行为,采取降低薪酬、不再推荐连任、提请股东大会予
以撤换等问责措施。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独立董事因故无法亲自出席董事会等相
关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资料,形成明确意见,书面委托本公司的其他独立
董事代为出席。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董事
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第六章 独立董事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决议上签字并对决议承担责任,董事
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应当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有
冲突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少于”、“超过”不含本数。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的修改或废止由股东大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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