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专项审核意见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ZHONGXINGHUA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LLP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丽泽路 20 号丽泽 SOHO B座 20 层 邮编:100073
电话:(010) 51423818 传真:(010) 51423816
目 录
一、审核意见
二、审核意见附送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Z H O N G X I N G H U A C E RT I F I E D P U B L I C A C C O U N TA N T S L L P
地 址 ( l o c a t i o n ): 北 京 市 丰 台 区 丽 泽 路 2 0 号 丽 泽 S O H O B 座 20 层
电 话 ( t e l ): 0 1 0 - 5 1 4 2 3 8 1 8 传 真 ( f a x ): 0 1 0 - 5 1 4 2 3 8 1 6
关于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营业收入扣除情况的专项审核意见
中兴华报字(2024)第 010542 号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在审计了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
园林”)2023 年度财务报表的基础上,对后附的东方园林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12 号——营业收入扣除相关事项》的相关规定编制的
《2023 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以下简称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进行了专项
审核。
如实编制和对外披露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并确保其真实性、合法性及完整
性是东方园林管理层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核工作的基础上对营业收入
扣除情况表发表审核意见。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了审核工作。中国注册会
计师审计准则要求我们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计划和执行审核工作
以对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审核过程中,我
们实施了包括检查会计记录、重新计算相关项目金额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我
们相信,我们的审核工作为发表审核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我们认为,东方园林编制的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相关规
定编制,公允反映了东方园林营业收入扣除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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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本审核意见是根据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出具,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由于使用
不当所造成的后果,与执行本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无关。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北京 中国注册会计师: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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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编制单位: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本年度 上年度
项目 具体扣除情况 具体扣除情况
(万元) (万元)
营业收入金额 56,915.90 340,857.85
营业收入扣除项目合计金额 4,732.36 11,418.52
营业收入扣除项目合计金额占营业收入的比重 8.31% 3.35%
一、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
主要为租金收
资产、包装物,销售材料,用材料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入、劳务收入、
经营受托管理业务等实现的收入,以及虽计入主营业务收 租金收入、材
景区收入等
入,但属于上市公司正常经营之外的收入。 料收入等
本会计年度以及上一会计年度新增的类金融业务所产生
的收入,如担保、商业保理、小额贷款、融资租赁、典当
等业务形成的收入,为销售主营产品而开展的融资租赁业
务除外。
收入。
收入。
主要为运输收
主要为租金收
入、劳务收入、
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小计 4,732.36 入、材料收入、 11,418.52
租金收入、材
景区收入等
料收入等
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
额的交易或事项产生的收入。
方式实现的虚假收入,利用互联网技术手段或其他方法构
造交易产生的虚假收入等。
业合并的子公司或业务产生的收入。
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小计 0.00 0.00
三、与主营业务无关或不具备商业实质的其他收入 0.00 0.00
营业收入扣除后金额 52,183.53 329,439.33
法定代表人: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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