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园林: 董事会议事规则(2024年4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4-27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二〇二四年四月修订)
        -1-
                                                                                                          董事会议事规则
                                                        目      录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了进一步完善公
司法人治理结构,保障董事会依法独立、规范、有效地行使职权,以确保董事会的
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等有关规定以及《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依据《公司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营和管理公司的法人财产,对股东大会负
责。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和下设机构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名,非独立董事 6 名。董
事会设董事长 1 人,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四条 董事会根据相关规定下设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计委员会
共三个专业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
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
业人士。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由董事会任命三名以上董事会成员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
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上市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
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
                                董事会议事规则
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
交董事会审议:
 (一) 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 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 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 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
差错更正;
 (五)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
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
行。
 第七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上市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
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
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
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
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
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
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
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
                                 董事会议事规则
事会提出建议:
 (一) 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 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
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
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
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 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
权益条件成就;
 (三)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
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应制定工作细则,由董事会批准后生效。
 第十一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保
管董事会印章。
           第三章 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的职权
 第十二条     董事会应认真履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确保公
                                   董事会议事规则
司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并关注其他利益相关者
的利益。
 第十三条     董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形式的方案;
 (八)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
行使下列职权:
议批准达到下列标准之一且未达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十条规定标准之一的交易事
项(公司获赠现金和提供担保除外):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2)   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
        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董事会议事规则
   (3)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4)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5)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6)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进行“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交易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
并按照交易类别在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
  公司进行“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之外的其他交易时,应
当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在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
该股权对应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营业收入视为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和与交易标的相关
的营业收入。
  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
资额为标准适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董事会审议事项达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十条规定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并作出
决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条所称“交易”是指下列交易事项:
                                    董事会议事规则
  (一)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   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四)   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   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   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   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担保事项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1)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3)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4) 最近 12 个月内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的担保;
  (5)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6)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董事会议事规则
  (7)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其他担保。
  对外担保提交董事会审议时,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同意。
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或提交股东大会表决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核查
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并在审慎判断被担保方偿还债务能力的基础上,决定是否提
供担保。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
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如该股东未能按出资比例向公
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同等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董事会应当披露主要原
因,并在分析担保对象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的基础上,充分说明该笔担保风险是否
可控,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等。
  公司向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立担保协议而
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对最近一期财务报表资
产负债率为 70%以上和 70%以下的两类子公司分别预计未来十二个月的新增担保总
额度,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前述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任一
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反担保应当比照上述担保的相关规定执行,以提供的反
担保金额为标准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以自身
债务为基础的担保提供反担保的除外。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 300 万元以
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或者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
交易(公司获赠现金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但均未达到公司章程第
四十条第十四项规定标准的关联交易。
  (九)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
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裁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
                                 董事会议事规则
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    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    听取公司总裁及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及各专门委
员会的工作;
 (十六)    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作出前款决定事项,除(六)、(七)、(十二)项和法律、行政法规
及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必须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会表决同意外,其余可以由半数以
上的董事表决同意。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
出说明。
 第十四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交易”指本议事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但公司获赠现金和提供担保除外)未达到本议事规则第十三条规定标准之一的,董
事会授权总裁审批决定。总裁为关联人时,总裁职权范围内的关联交易应当提交董
事会审议。
 第十五条    。董事会各项法定职权应当由董事会集体行使,不得授权他人行使,
并不得以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等方式加以变更或者剥夺。
             第四章 董事会会议制度
 第十六条    定期会议
                               董事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在上下两个半年度
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第十七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充分征求各董事的意
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十八条   临时会议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
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十九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
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   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   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   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   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   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
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董
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
补充。
                                董事会议事规则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
 第二十条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
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一条 会议通知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五日将盖
有董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
交全体董事和监事以及董事会秘书。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
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
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二十二条 会议通知的内容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时间、日期和地点;
 (二)    会议期限;
 (三)    发出通知的日期;
 (四)    事由及议题;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
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二十三条 会议通知的变更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
                              董事会议事规则
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三日发出书面变
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
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
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
录。
 第二十四条 会议的召开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有关董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
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时,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
监管部门报告。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董事
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五条 亲自出席和委托出席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
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
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
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
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委托其他董事对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应当在委托书中进行专门
授权。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的
情况。
 第二十六条 关于委托出席的限制
                              董事会议事规则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联
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董
事的委托;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权委
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两名
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二十七条 会议召开方式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
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
决等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董事、
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
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第二十八条 会议审议程序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董事发言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
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董事对未
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二十九条 发表意见
                              董事会议事规则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审慎地发表
意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办公室、会议召集人、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各专门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
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况。
 第三十条   会议表决
 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进行表决。
 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计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
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
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三十一条 表决结果的统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董事会办公室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董事的表决票,
交董事会秘书在一名监事或者独立董事的监督下进行统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会议主持
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董事表决结
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
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三十二条 决议的形成
 除本议事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对外担保、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和证券投资外,董
事会审议通过会议提案并形成相关决议,必须有超过公司全体董事人数之半数的董
事对该提案投赞成票。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
                              董事会议事规则
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 回避表决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二)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法人或自然人有关联
关系而须回避的其他情形。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
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
数不足三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三十四条 不得越权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大会和本公司《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不得越权形
成决议。
 第三十五条 关于利润分配的特别规定
 董事会会议需要就公司利润分配事宜作出决议的,可以先将拟提交董事会审议
的分配预案通知注册会计师,并要求其据此出具审计报告草案(除涉及分配之外的
其他财务数据均已确定)。董事会作出分配的决议后,应当要求注册会计师出具正
式的审计报告,董事会再根据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正式审计报告对定期报告的其他相
关事项作出决议。
 第三十六条 提案未获通过的处理
 提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董事会会议在
一个月内不应当再审议内容相同的提案。
 第三十七条 暂缓表决
 二分之一以上的与会董事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提案不明确、不具体,或者
                              董事会议事规则
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时,会议主持人应当
要求会议对该议题进行暂缓表决。
 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出明确要求。
 第三十八条 会议录音
 现场召开和以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三十九条 会议记录
 董事会秘书应当安排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对董事会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
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方式和召集人姓名;
 (二) 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 会议议程;
 (四) 董事发言要点
 (五) 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
票数)。
 第四十条     会议纪要和决议记录
 除会议记录外,董事会秘书还可以视需要安排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对会议召
开情况作成简明扼要的会议纪要,根据统计的表决结果就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制作单
独的决议记录。
 第四十一条 董事签字
 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
进行签字确认。董事对会议记录或者决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
面说明。
 董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的,视为
                                董事会议事规则
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的内容。
 第四十二条 决议的执行
 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议,检查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在以后的
董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四十三条 会议档案的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董事代为出席的授
权委托书、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
决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
               第五章 董事会秘书
 第四十四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
董事会负责。
 第四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一)   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秘书、管理、股权事务等工作三年以上的
自然人;
 (二)   董事会秘书应掌握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计算机应用等
方面的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能够忠诚履行职责。
 第四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
 (二)   最近 3 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董事会议事规则
  (三)   最近 3 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 3 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   公司现任监事;
  (五)   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
  (六)   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有关规定;
  (二)   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
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   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及时向交易
所报告并公告;
  (五)   关注有关公司的传闻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等有关主体及时
回复交易所问询;
  (六)   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本规则及交易所其
他规定要求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   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本规则、交易所其他规
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交易所报
告;
  (八)   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等
                                    董事会议事规则
  (九)   法律法规、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董事会解聘董
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第四十九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财务
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
的有关会议,查阅相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交易所
报告。
  第五十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的义务,承担高级管理人员的有
关法律责任,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
的地位和职权谋取私利。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为《公司章程》的附件,未尽事宜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自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亦同。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四月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ST东园盈利能力较差,未来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合理。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