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园林: 独立董事制度(2024年4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4-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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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制度
   (二〇二四年四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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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录
                                 独立董事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规范运作,规范独立董事行为,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治理中的作
用,更好的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
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
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
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
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证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
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上市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四条 本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 3 家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
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五条 公司设独立董事 3 名,其中至少包括 1 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
人士是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
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
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第六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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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法定人数时,公司应当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
人数。
  第七条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参
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八条 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
格;
  (二) 符合本制度第九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 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和规则;
  (四) 具有 5 年以上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
的工作经验;
  (五) 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本公司的独立董事:
  (一) 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
要社会关系;(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
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二) 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本公司前十名股
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 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本公司
前 5 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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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
母、子女;
  (五) 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
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
人员;
  (六) 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
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
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 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
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
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
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
时披露。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在外有投票权股
份总数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上述
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
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
事的权利。
                                 独立董事制度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
  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
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
条件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
开声明。
  第十二条   公司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
的审查意见。
  公司应当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
立董事管理办法》等规定披露相关内容,并将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报
送证券交易所,相关报送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证券交易所依照规定对独
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审慎判断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符合任职资格
并有权提出异议。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公司不得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第十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 6 年。在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六年的,自
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
合本制度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
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
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
解除独立董事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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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不符合本制度第八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
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
规定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其
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办法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
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
选。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职责和履职方式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
条、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所列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
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 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 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 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 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 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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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
同意。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
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可以与董事会秘书进行沟通,就拟
审议事项进行询问、要求补充材料、提出意见建议等。董事会及相关人员应当对
独立董事提出的问题、要求和意见认真研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议案修改等落
实情况。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
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
为出席。
  独立董事连续 2 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
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
事职务。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当说明具体理
由及依据、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公司和中小股东
权益的影响等。公司在披露董事会决议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异议意见,
并在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中载明。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关注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
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所列事项相关的董事会
决议执行情况,发现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
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违反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
董事会报告,并可以要求公司作出书面说明。涉及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
露。
  公司未按前款规定作出说明或者及时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
证券交易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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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上市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
会审议:
  (一) 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 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 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十五日。
  除按规定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外,独
立董事可以通过定期获取上市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听取管理层汇报、与内部审
计机构负责人和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实地考
察、与中小股东沟通等多种方式履行职责。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健全独立董事与中小股东的沟通机制,独立董事可以就
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及时向上市公司核实。
  第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上市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
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
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所列事项进行审议和行使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
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所列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
务、业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上市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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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上市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
  第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规则的学习,不断提高履
职能力。
                第五章 履职保障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
董事会办公室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
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为保证独
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向独立董事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提供资料,
组织或者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公司可以在董事会审议重大复杂事
项前,组织独立董事参与研究论证等环节,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并及时向独
立董事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及时向独立董事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不迟于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会议通知期限提供相关会议
资料,并为独立董事提供有效沟通渠道;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原
则上应当不迟于专门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公司应当保存
上述会议资料至少十年。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
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
纳。
  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
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
                                 独立董事制度
开。
  第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应当
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遭遇阻碍的,可以向董事会说明情况,要求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予以配合,并将受到阻碍的具体情形和解决状况记入工作
记录;仍不能消除阻碍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独立董事履职事项涉及应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披露事宜;公司不
予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或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
公司承担。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与其承担的职责相适应的津贴,津贴的标
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有利害关
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
        第六章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细则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下
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以下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上市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五)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六)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独立董事制度
  (七)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上市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
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
名代表主持。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原则上于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独立董
事,并提供会议相关资料和信息。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如遇紧急情况,需要尽快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经全体独立董事一直同
意,可以豁免前款通知的要求,即可以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会
议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三十六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原则上以现场方式召开,在保证全体参会独立
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也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
他方式召开。
  第三十七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
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行职责的情况。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过程中获取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与公司及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的通讯记录等,
构成工作记录的组成部分。
  对于工作记录中的重要内容,独立董事可以要求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签字
确认,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独立董事制度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都含本数;“超过”、“高于”,不含
本数。
 第四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亦同。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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