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017 证券简称:漱玉平民 公告编号:2024-041
债券代码:123172 债券简称:漱玉转债
漱玉平民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漱玉平民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5 日召开第
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
案》。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二、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关于同意漱玉平民大药房连锁
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869 号)
同意,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15 日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了 800.00 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
简称“可转债”
),每张面值 100 元,发行总额 80,000.00 万元。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
司可转债已于 2023 年 1 月 6 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交易,债券简称“漱玉转债”,
债券代码“123172”。
漱玉转债(债券代码:123172)转股期限为 2023 年 6 月 21 日至 2028 年 12 月 14 日,
最新有效的转股价格为人民币 15.00 元/股。
自 2023 年 6 月 21 日至 2024 年 3 月 31 日,共有 75 张“漱玉转债”完成转股,合计转
成 369 股“漱玉平民”股票。2024 年一季度,共有 10 张“漱玉转债”完成转股,合计转成
司股份总数由 405,340,303 股增加至 405,340,369 股,相应的注册资本由 405,340,303 元
增加至 405,340,369 元。
三、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可转债转股情
况,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并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进行修订。
具体修订内容对照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备注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0,534.0303 万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0,534.0369 万
修改
元 元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40,534.0303 万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40,534.0369 万
修改
股,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每股面值 1 元。 股,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每股面值 1 元。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二)项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一)项、第(二)项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需经三分之二
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通过即可实施。
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 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 修改
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 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
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 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
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 销。
销。
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含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含 修改
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 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
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 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
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
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 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
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 立董事发表意见或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的,发
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事的意见及理由。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七十三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 第七十三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
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 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
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告。每名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
修改
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
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
第一百〇三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 第一百〇三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
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 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
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
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 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
事职务。 行董事职务。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 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
事会成员的 1/3 或者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员 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本公司
的,在辞职报告生效前,原独立董事仍应当依照法 章程及其他制度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 修改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继续履行 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
独立董事职责,但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中国 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
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相关规则另有规 董事、监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二个月内完
定的除外。 成补选。出现本条第二款、第三款所列情形,辞
董事、监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二个月内完成 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
补选。出现本条第二款、第三款所列情形,辞职报 后方能生效。除上述情形外,董事的辞职自辞职
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 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能生效。除上述情形外,董事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
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一十九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第一百一十九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修改
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 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
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会下设审计、战略与发 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会下设审计、战略与发
展、提名、薪酬与考核四个专门委员会,专门委 展、提名、薪酬与考核四个专门委员会,专门委
员会的成员、召集人由董事会决定,专门委员会 员会的成员、召集人由董事会决定,专门委员会
的工作细则由董事会制定。 的工作细则由董事会制定。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 修改
计、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
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
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召集人应当为会
计专业人士。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
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实行持续、稳定的利 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实行持续、稳定的利
润分配政策。 润分配政策。
(一)利润分配政策的研究论证程序和决策机制 (一)利润分配政策的研究论证程序和决策机制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或者因公司外部经营环境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或者因公司外部经营环境
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修改利润 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修改利润
分配政策时,应当以股东利益为出发点,注重对 分配政策时,应当以股东利益为出发点,注重对
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并给予投资者稳定回报,由董 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并给予投资者稳定回报,由董
事会充分论证,并听取独立董事、监事、公司高 事会充分论证,并听取独立董事、监事、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对于修改利润 级管理人员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对于修改利润
修改
分配政策的,还应详细论证其原因及合理性。 分配政策的,还应详细论证其原因及合理性。
董事会应就制定或修改利润分配政策做出预案, 董事会应就制定或修改利润分配政策做出预案,
该预案应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并经二分之 该预案应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并经二分之
一以上独立董事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 一以上独立董事表决通过。对于修改利润分配政
配政策的制订或修改发表独立意见。对于修改利 策的,董事会还应在相关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
润分配政策的,董事会还应在相关提案中详细论 原因。
证和说明原因。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制订和修改的利润分配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制订和修改的利润分配 政策进行审议,并且经半数以上监事表决通过。
政策进行审议,并且经半数以上监事表决通过。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 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公
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公 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
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 要或因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确需调整利
要或因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确需调整利 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调整后的利润分
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调整后的利润分 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
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 案,由监事会发表意见,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
案,由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经公司董事 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经出席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1、公司的利润分配形式及顺序:采取现金、股票
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其中,现金分红 优于股票分配,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
优于股票分配,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 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2、公司采取现金分红时,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
件:①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 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
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 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
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 后续持续经营;②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
后续持续经营;②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 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中期现金
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中期现金 分红可未经审计);③不存在导致无法进行现金分
分红可未经审计);③不存在导致无法进行现金分 红的特殊情况(如确定的重大资金支持安排等)。
红的特殊情况(如确定的重大资金支持安排等)。 重大资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
重大资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 或者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或者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 或者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或者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3、在符合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
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 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
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 分红,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
分红,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 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同时,公司董事会
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同时,公司董事会 应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
应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 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
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 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
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按本章程规定的程序 情形,按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以下差异化的现
提出以下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金分红政策:
(1)当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 (1)当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
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 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
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当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 (2)当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
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 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
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当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 (3)当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
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 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
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的,可以按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处理。
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 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
结构合理的前提下,注重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保 结构合理的前提下,注重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保
持同步。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公 持同步。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公
司可以另行采取股票股利分配的方式进行利润分 司可以另行采取股票股利分配的方式进行利润分
配。 配。
(1)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管理层、董事 (1)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管理层、董事
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 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
股东回报规划提出、拟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股东回报规划提出、拟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2)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 (2)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
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 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
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 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3)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上
(3)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 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
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
(4)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 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
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 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网络投票表 (4)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
决、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
,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 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
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网络投票表
(5)公司年度盈利,管理层、董事会未提出、拟 决、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
,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
定现金分红预案的,管理层需就此向董事会提交 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详细的情况说明,包括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 (5)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
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并由独立 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
董事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 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下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通过现场或网络 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
投票的方式审议批准,并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做 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在符合
出情况说明。 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6)公司董事会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方 (6)公司年度盈利,管理层、董事会未提出、拟
案及留存的未分配利润的使用计划安排或原则, 定现金分红预案的,管理层需就此向董事会提交
公司当年利润分配完成后留存的未分配利润应用 详细的情况说明,包括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
于发展公司主营业务。 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董事会审
(7)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 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通过现场或网络投票的方
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 式审议批准,并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做出情况说
督,并应对年度内盈利但未提出利润分配的预 明。
案,就相关政策、规划执行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和 (7)公司董事会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方
意见。 案及留存的未分配利润的使用计划安排或原则,
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 于发展公司主营业务。
资金。 (8)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
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和信息
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监事会发现董事会存在未
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未严格
履行相应决策程序或者未能真实、准确、完整进
行相应信息披露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督促
其及时改正。
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
资金。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
《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及内容保持不变。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详
见公司同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四、其他说明
上述事项尚需提交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其授权人士就上述事宜
办理工商审批、变更登记等相关手续。授权有效期限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
本次工商变更登记及章程备案办理完毕之日止。
上述事项的变更、备案最终以工商主管部门的核准结果为准。
五、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漱玉平民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