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增加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世纪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深圳
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豪鹏科技”)的保荐机构,根
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等有关规定,世纪证券
及其指定保荐代表人对豪鹏科技增加募投项目实施地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
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
(证监许可〔2023〕1997 号),
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
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22 日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1,100.00 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
张面值 100 元,募集资金总额 110,000.00 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税)共
计 1,943.85 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108,056.15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上述募集资金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由其出具
了《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认购资金总
额的验资报告》(XYZH/2023SZAA5B0159)。公司已对上述募集资金进行了专
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
议》,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 2024 年 1 月 3 日于巨潮资讯网披露的《深圳市豪鹏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
公告书》披露的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及募
集资金到账情况,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体情况如下表: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总投资金额 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实施主体
广东豪鹏新能源研发生产
基地建设项目(一期)
合计 233,691.77 108,056.15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不能满足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需求,将由公司以自有资金或通过其他融资方式解决。公司
将严格按照有关的管理制度使用募集资金,并将募集资金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集
中管理,做到专款专用。
二、募投项目新增实施地点情况及原因
为优化公司产品线生产布局,提高生产经营管理效率及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加快募投项目实施进度,经公司管理层审慎评估和综合考量,在不改变募投项目
的投资内容、投资总额、实施主体、实施方式的前提下,拟在原实施地点的基础
上增加一个实施地点,新增的实施地点位于“惠州市仲恺区潼湖镇三和村 ZKD-
情况如下:
增加前实施地点 增加后实施地点
不 动产权 粤(2020)惠州市不动产权 粤(2020)惠州市不动产权第 5034892 号
证号 第 5034892 号 粤(2020)惠州市不动产权第 5007627 号
惠州仲恺高新区潼湖镇 惠州仲恺高新区潼湖镇 ZKD-004-19-01 号地块
地块编号
ZKD-004-19-01 号地块 惠州仲恺高新区潼湖镇 ZKD-004-19-02 号地块
地 址(门
惠州市仲恺高新区中韩惠州产业园起步区松柏岭大道 38 号(注)
牌号)
注:广东豪鹏新能源研发生产基地建设项目(一期)实施地址门牌号原为“惠州仲恺高新区中韩产业园起
步区松柏岭大道 73 号”,根据当地城市交通规划调整,前述门牌号已变更为“惠州仲恺高新区中韩产业园
起步区松柏岭大道 38 号”。惠州市公安局幸福派出所于 2023 年 12 月 13 日出具书面文件予以确认。
三、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对公司的影响
增加该项目实施地点是公司根据该募投项目实际实施情况作出的审慎决定,
不涉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资内容、投资总额、实施主体、实施方式的变更,不
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
造成实质性的影响。本次新增募投项目实施地点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不利
影响。
四、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地点是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做出的审
慎决定,不属于募投项目的实质性变更,未实质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实施,不存
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存在损害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有利于
公司整体战略规划及合理布局,整合资源。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地点有利于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
符合公司发展的需要,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募
投项目的顺利实施,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影响,符合公司和全体股
东的利益。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事项已经公司董
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等相关规定,有利于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
进行,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增加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增
加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杨露 夏曾萌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