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有效
调动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确保公司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监事与高级管理人员(总经理、副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同时与外部薪酬水平相符;
(二)体现公司长远利益的原则,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三)体现激励与约束并重、奖罚对等的原则,薪酬发放与考核挂钩、与奖
惩挂钩。
第二章 薪酬的构成及确定
第四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薪酬政策与方案,董事的薪酬方案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
准,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涉及监事薪酬的部分须报请
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负责审议本制度,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关注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相关的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发现存在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或
者违反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可以要求公
司作出书面说明。涉及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未按前款规定作出说明或者及时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向中国证监会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
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对公司薪酬政策与方案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并向董事会提出
建议。
第七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投融资管理部、财务管理部等相关部门配合董事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依据本制度开展具体实施工作。
第三章 薪酬的标准
第八条 董事会成员薪酬:
(一)非独立董事
具体职务、岗位按照公司的薪酬制度领取薪酬;
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二)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薪酬实行独立董事津贴制,标准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决定。公司独
立董事行使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九条 监事会成员薪酬:
(一)非职工代表监事不在公司担任除监事之外其他工作职务的,不领取薪
酬;
(二)非职工代表监事同时在公司担任除监事之外其他工作职务的,根据其
在公司所担任的具体职务、岗位按照公司的薪酬制度领取薪酬;
(三)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监事,根据其在公司所担任的
具体职务、岗位按照公司的薪酬制度领取薪酬。
第十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按其在公司担任的最高职务,按照职位
序列、岗位职责、能力等级,根据公司《职员薪酬管理办法》《绩效管理办法》
等确定。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激励薪酬(如适用)及其
他津贴等组成。
(一)基本薪酬:根据职位价值、个人责任与能力、市场薪酬水平等因素确
定,按月发放;
(二)绩效薪酬:以年度目标绩效奖金为基础,与公司年度经营结果及个人
绩效挂钩,年终根据当年考核结果发放;
(三)激励薪酬(如适用):公司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制定相关激励薪酬的管
理制度,涉及需要履行审议程序的,公司将及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
(四)其他津贴:包括但不限于人才津贴、技术岗位津贴、特殊补贴等。
第四章 薪酬的发放
第十一条 领取津贴的董事、独立董事、监事,其津贴按月发放。
第十二条 领取薪酬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基本薪酬按月发放,
绩效薪酬(如适用)根据公司规定按照考核周期发放。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或津贴,由公司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
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任一情形,公
司不予发放绩效薪酬或津贴:
(一)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被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三)因个人原因擅自离职、辞职或被免职的;
(四)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薪酬的调整
第十六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
断变化而做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进一步发展需要。
第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或津贴标准的调整方案由董事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其中由公司员工
担任并按公司内部薪酬管理制度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除
外。
第十八条 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批,公司可以临时为专门事
项设立专项奖励或惩罚,作为对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的补充。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相冲突时,
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二十条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
司章程》的修订本制度。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本制度由公司
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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