钜泉科技: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4-04-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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钜泉光电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钜泉光电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钜泉光电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上市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
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
章、规范性文件及《钜泉光电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交易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
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
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
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
件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则中关于股份变动的限制性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应
当严格遵守。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
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
上申报,并每季度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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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股份买卖禁止及限制性行为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
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
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
  (四)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
在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
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
  (五)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
开谴责之后未满 3 个月的;
  (六)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
期限内的;
  (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八)法律法规、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督促其配偶遵守前款规定,并承担相应
责任。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
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
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
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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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自然人股东持
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
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
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
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
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
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
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
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
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
份,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
础。
               第三章 信息申报与披露与监管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
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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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
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并说明是否存在本制度规定的所持股份不得转
让的情形。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 2 个交易日内向证
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
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
告,并予公告。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易所
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
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 2 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处置股份
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减少的,股份
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法律法规、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以及本制度
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
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二)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
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二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内;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在上述时间内提醒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时向公司
董事会秘书申报或确认上述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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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应在买卖前通知董事会,由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确认。
  董事会秘书收到后,应核查本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进展等情况。如该买
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秘书确认之前,不得擅自进行有关本公
司证券的交易行为。
  董事会秘书买卖本公司证券的,应参照上述要求由董事长进行确认。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
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的 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董事会在证券交易
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拒不申报或者披露的,上海证券交易
所在指定网站公开披露以上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和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上海证券交
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
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守
相关规定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
融券交易。
  第十九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等情形,对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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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设定限售期限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
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人员所
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他限
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照上海
证券交易所确定的锁定比例锁定股份。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未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的核心技术人员、销售人员、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进行锁定或前述人员
自愿申请对所持本公司股份进行锁定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中国
结算上海分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确定的锁定比例和限售时间锁定股份。公司
应在定期报告中及时披露上述人员股份锁定或解除限售情况。
  第二十二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
四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进行日常监
管。上海证券交易所可通过发出问询函、约见谈话等方式对上述人员买卖本公司
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目的、资金来源等进行问询。
                   第四章 账户及股份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
户中已登记的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二十四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
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在合并账户前,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对每个账户分别作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对涉嫌违规交易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中国结算上海
分公司可根据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对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股份予以
锁定。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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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中国结算上海分
公司自动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
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第二十七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
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
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自其申报离任日起 6 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
份予以全部锁定,到期后其所持有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参照《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执行。
                   第五章 违规责任
     第二十九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规买卖本公司证券应追究相应责
任,并由董事会具体负责实施。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除非有关当
事人向公司提供充分证据,使得公司确信,有关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交易行为并非
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如证券账户被他人非法冒用等情形),公司可以通过以
下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一)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降职、撤职、建议董事会、
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等形式的处分;
  (二)对于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
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知悉该等事项后,
按照《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董事会收回其所得收益;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
定执行的,具备法律规定条件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
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该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不按照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三)对于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在禁止买卖本公司
股票期间内买卖本公司股票的,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依法追究其相应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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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五)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可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违法违规买卖本公司证
券的行为,董事会秘书应在得知相关信息后立即向公司所在地证监局进行报告。
  违规买卖本公司证券的相关责任人除承担相应责任外,还应就违规行为尽快
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交证监局备案,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的,还应向投资者公开致
歉。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有冲突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部分条款自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生效
之日起实施。
                          钜泉光电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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