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续督导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保荐机构”)作为江
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陵体育”、“公司”或“发行人”)
目前,持续督导期已满。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的相关规定,出具本保荐总
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
律责任。
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法定代表人 朱健
本项目保荐代表人 顾维翰、徐巍
项目联系人 顾维翰、徐巍
联系电话 021-38677893、021-38677773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300651
公司简称 金陵体育
注册资本 12,874.89 万元
注册地址 江苏省苏州市张家港市南丰镇海丰路 11 号
主要办公地址 江苏省苏州市张家港南丰镇兴园路 88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剑刚
董事会秘书 孙军
联系电话 0512-58983911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21 年 2 月 18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四、保荐工作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3555 号”文同意注册的批
复,公司于 2021 年 1 月 19 日公开发行了 250 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所做的主要保荐工作如下:
(一)尽职调查阶段
保荐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恪守业务规范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进行尽
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
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反馈答复,并与中
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和公司实际情况,修订发行
相关文件;取得发行核准文件后,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提交推荐
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阶段
实履行其所作出的各项承诺。关注金陵体育各项公司治理制度、内控制度、信息
披露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完善防止大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源和
防止高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制度,督导金陵体育合法合规经
营;
集资金,持续关注金陵体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和募投项目进展,以及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制度建设,协助公司制定、完善相关制度;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于公司的定期报告等公开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
未事先审阅的,均在公司进行相关公告后进行了及时审阅;
行操作和管理,执行有关关联交易的内部审批程序、信息披露制度及关联交易定
价机制;
访谈,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募集资金专项检查报告、现场检
查报告和持续督导跟踪报告等材料;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报告事项 说明
原保荐代表人章宇轩先生因工作变动,无法继续履行持续
督导工作职责。为保证持续督导工作有序进行,国泰君安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排另一位保荐代表人顾维翰先生继续
履行对公司的持续督导方面的工作。
荐机构或其保荐的发行人采取 无
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公
司将“高端篮球架智能化生产线技改”及“营销与物流网
年 12 月。保荐机构将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募集资金投资进
度,督促上市公司加快募集资金投入,且及时履行相应的
信息披露义务。
国证券监督委员会江苏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2]12 号),李剑峰的相关行为违反《证券法》第四十
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
九条所述的短线交易违法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
十九条的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李剑峰给予警告,并处
以五十万元的罚款。
(2)2024 年 2 月 28 日,公司前任董事李剑峰收到中国证
券监督委员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4]21 号),
李剑峰的相关行为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的规
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的未按规
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行为;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
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所
述的短线交易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和第
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李剑峰未
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
处以 150 万元罚款;对李剑峰短线交易行为,给予警告,
并处 50 万元罚款。
(3)公司已对上述事项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董事
会知悉此事项后高度重视,并及时核实了相关情况。以上
人员已深刻认识到上述事项的严重性,并表示日后将进一
步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谨慎操作
个人证券账户,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并就上述行为向
公司及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公司将督促相关人员
遵守规定,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和规定,审慎操作,避免类
似事件再次发生。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一)尽职调查阶段
公司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会计师及律师提供本次发行所需的文件、材料及
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材料、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
机构的尽职调查和核查工作,为保荐机构股票发行及上市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
条件和便利。
(二)持续督导阶段
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有关要求进行信
息披露;发生重要事项时,公司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进行沟通,能够应保荐机构
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为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的开展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保荐机构尽职推荐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在保荐机构
对公司的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根据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出具有
关专业意见。
八、对发行人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履职期间,保荐人对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对信息披
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核查,公司已按照监管部门的相关
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公告。
九、对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通过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后认为,公司已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违法违规情
形。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公司 2021 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
尚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对该事项继续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十一、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
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续督导之保荐总结报告书》的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我我我我我我我 我______
顾维翰 徐 巍
法定代表人:我我我我我我
朱 健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