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山河药用辅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安徽山河药用辅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
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
《安徽山河药用辅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
并与其所受聘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
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
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
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四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指全部由公司独立董事参加,
为履行独立董事职责专门召开的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包括定
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公司独立董事应当至少每年召开一次独立董
事专门会议;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可以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五条 公司应当于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召开前 3 天通知全
体独立董事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经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
通知时限可不受本条款限制。通知应包括会议召开日期、地点、
会议召开方式、拟审事项和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六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采取通讯的方式召开。独立
董事专门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表决方式包括举手表决、
书面表决以及通讯表决方式。
第七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出席或
委托出席方可举行。如有需要,公司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及议题涉及的相关人员可以列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但非独立董
事人员对会议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八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
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
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九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并经全
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
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独立董事行使以下特别职权,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
会议审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
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
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对
讨论事项记录如下事项:
(一)所讨论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
现场检查的内容等;)
(三)所讨论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
公司采取的措施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
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在专门会议中发表独立意见,意见类
型包括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
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并提供
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召开专门会议前提供
公司运营情况资料,组织或者配合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公司应
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指定董
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的召开。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要求聘请专业机
构及行使其他职权时所需的费用。
第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
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不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
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
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安徽山河药用辅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四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