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河药辅: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4月)

证券之星 2024-04-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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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山河药用辅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安徽山河药用辅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
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
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安徽山河药用辅料股份有限
公司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长
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 1 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
自动丧失,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负责做好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准备公司有关方
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
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提交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备案;
  (二)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
行性报告等洽谈并向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根据正式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
提交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
通知全体委员,特殊情况下除外。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
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二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及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
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
过。
     第十三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
采取现场会议或通讯会议方式举行。通讯会议方式包括电话会议、视频会议和书
面议案会议等形式等。
     第十四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
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
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七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八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
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会议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
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安徽山河药用辅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四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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