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河药辅: 2023年独董述职报告(林平)

证券之星 2024-04-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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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山河药用辅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2023 年度述职报告
  本人林平在 2023 年度担任安徽山河药用辅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要求,在 2023 年年度工作中忠实履行独立董事
的职责,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对公司重大事项发表了
独立意见,切实维护了公司的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现将 2023 年度履行职责情况述职如下:
  一、独立董事基本情况
  林平先生:现任公司独立董事。本科学历,三级律师,民革党员;1992 年
在安徽省第三经济律师事务所从事专职律师工作;1998 年起执业于安徽协力律
师事务所;2002 年担任安徽协利律师事务所主任;曾任第九届安徽省律师协会
常务理事、第一届合肥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法执纪监督
员、民革安徽省社会与法制委员会委员;现任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专家库成
员、亳州仲裁委仲裁员、安徽六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皖创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合肥医工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作为独立董事,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其他任何职务,没有为
公司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
社会关系也未在公司任职,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公司担任任何职务,没有从公司
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不存
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情况
  (一)出席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和股东大会的情况
  本人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参加公司召开的董事会并列席公司股东大会。
  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共召开董事会 9 次,本
人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 9 次,没有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会议的情况。在认真审
议了提交董事会的全部议案后,对审议事项均投了赞成票,没有反对、弃权的情
形。
  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共召开股东大会 3 次。
本人出席 3 次。
  作为独立董事,本人亲自出席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五届董事会
第十三次会议、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五
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
议、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对会议所议事项
均签署表决了意向。
  本人作为公司董事会薪酬委员会主任委员,2023 年度召集、主持和参加公
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具体情况如下: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3 年董事、监事薪酬的议案》、《关于 2022 年公司高
管薪酬分配及 2023 年公司高管薪酬考核方案的议案》。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
条件成就的议案》。
  本人作为公司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委员,2023 年度参加公司董事会战
略与投资委员会具体情况如下: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关于公
司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审议通过了《2024 年—2028 年五年规划》。
     (二)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行相关职责,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的审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与会计师事务所就审计工
作的安排与重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沟通,积极助推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
在公司日常审计及年度审计中作用的发挥,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三)对公司进行现场调查的情况
公司进行了实地了解和检查。在此期间,我与公司管理层、内部审计负责人等进
行深入沟通,掌握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活动、内部控制体系的建立与执行情况
以及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认为公司总体上维持了较好的规范运作水平。同时,
本人与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其他相关工作人员保持了紧密的联系,及时获取了公司
重要事项和经营决策进展的最新动态。公司为了支持本人履行职责,提供了积极
而有效的协助。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关联交易情况
  我高度重视关联交易事项的管理,定期对关联人名单进行核查确认,坚持从
交易的必要性、定价的公允性、程序的合法性、是否符合股东利益等多角度对所
有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严格审查把关,并独立、客观地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
意见,严格履行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二)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
求》等有关规定,我独立、客观地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的必要
性和合法性进行了严格审查,对担保事项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以及资金的使用
情况进行监督,及时出具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报告期内,公司所有对外担保事
项履行了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违反规定决策程序对外提供担保
的情况,也不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三)财务会计报告等定期报告情况
  报告期内,我审议了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报告的
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规定,报告所包含的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地反映了公司2022年度的财务状况和主要经营成果;未发现年度报告所载资
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未发现年报编制人员有违反保密规
定的行为;审议了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报告较为客观、全面地反映
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内部控制体系总体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相关要求。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员工股权激励考核情况
  报告期内,审议了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2022年薪酬结算方案,对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年度薪酬执行情况进行了监督,审核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情况;以及(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相
关参与股权激励的被激励员工之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以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情况。
  (五)现金分红情况
  我根据监管要求对《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从制定依据、分红比例的
合理性和决策程序等方面进行了审查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2022年度利
润分配采用现金分红方式,并于2023年5月中旬实施完毕,利润分配的形式、决
策程序和方案实施时间符合证券监管和《公司章程》规定。
  上述重点关注事项均已达成决策,并已全部完成执行和对外披露。本人对上
述事项的合法合规性作出了独立明确的判断。
  公司于2023年4月7日召开五届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公司2022年度利润
分配预案》、《关于公司2023年董事、监事薪酬的议案》、《公司2022年内部控
制有效性的自我评价报告》、《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本人作为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其中《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
的议案》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此外对2022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
资金和对外担保情况说明发表了独立意见。
  公司于 2023 年 7 月 4 日召开五届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
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关于使用
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
金管理的议案》、《关于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部分
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本人作为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
意见。
  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23 日召开五届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2023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本人作为独立董事发
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此外对 2023 年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
司资金和对外担保情况说明发表了独立意见。
  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1 日召开五届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
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本人作为独立董
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四、其他工作及总结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2023 年度任职期间,持续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
深入了解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完善及执行情况、财务管理和关
联交易等进行了积极监督。对公司定期报告及其他有关事项等做出了客观、公正
的判断。监督核查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切实保护
公众股股东的利益。谨慎地使用独立董事权利,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
权益。
  为提高履职能力,本人认真学习最新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
加培训,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水平和执业胜任能力,为公司的科学决策和风险防
范提供意见和建议,保护股东权益。
临时股东大会,没有发生提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也没有独立聘请外部审
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
学决策提供参考意见,利用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公司发展提供更多有建设性的建议,
为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贡献力量。
  特此报告。
                       独立董事:林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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