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兴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许左军)
在过去的一年里,本人(许左军)于2023年10月16日起担任苏州兴业材料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期间严格按照《公司法》、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以及相关议事规则的规定,恪尽职守、勤勉履责。现将2023
年度的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拥有专业资质及能力,在从事的专业领域积累
了丰富的经验。本人的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如下:
(一)个人基本情况
许左军,男,1946 年 6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上海交通
大学铸造专业本科毕业,高级工程师。从 1970 年至 2000 年先后任职于上海沪东
造船厂沪东造船铸钢分厂和沪东重机铸造厂,历任技术科长、铸造厂副厂长、
厂长;2000 年至 2006 年在沪东重机质保部任质保技术工程师;2011 年 10 月至
(二)独立性情况说明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诸如雇佣关系、交易关系、
亲属关系等任何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三)兼任董事会专业委员会职务情况
核委员会主任委员、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第五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委员。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会议情况
理的意见,勤勉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具体情况见下表:
本年应参 亲自出 以现场 以通讯 委托出 缺席 是否连续两 出席股
加董事会 席次数 方式出 方式参 席次数 次数 次未亲自参 东大会
次数 席次数 加次数 加 次数
(二)会议表决情况
本人认为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
均履行了相关程序,对公司董事会各项议案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认为这些议
案均未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对各项议案均未提出异议。
(三)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我对提交董事会和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审议的议案均在会前进行了认真审阅,
并以严谨的态度独立行使表决权,忠实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切实维护了公
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发表独立意见具体如下:
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以及财务总监的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四)兼任专门委员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参加了1次审计委员会会议,相关专门委员会根据公司实
际情况,严格按照各自的工作细则开展工作,充分发挥各自的专业技能,对相
关议案进行专业判断,对提交董事会审议事项未提出否定意见。
(五)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沟通,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
与执行情况、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财务运行情况等。
(六)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本人主动关注监管部门、媒体和社会公众对公司的评价及关注上证e互动投
资者问答等,及时了解投资者意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相关规定履
行职责,认真审议议案,切实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七)现场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通过参加公司董事会及其他会议等时间对公司进行考察,以
及通过会谈、电话等多种方式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保
持密切联系和沟通,听取公司管理层对经营状况、市场环境、公司治理等情况的
汇报,掌握公司经营管理情况,关注市场行情对公司的影响,运用自身专业知识
和经验对公司实际运营中遇到的问题提出意见与建议。
(八)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履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为独立董事履职提供了所需的各项必要条件,本人与公司
经营管理层保持良好沟通,公司各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在独立董事履职过程中给
予了积极有效的配合和支持。
(九)其他事项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注以下事项:
(一) 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关联交易。
(二) 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报告期内,公司及相关方不存在相关情形。
(三) 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报告期内,公司及相关方不存在相关情形。
(四) 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意见。
(五) 聘用、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六) 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负责人的履历等资料,认为续聘的财务负责人员具备担任相应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的资格,未发现其有《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任职的情形以及被
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形;其相关提名、审议、表决、
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七) 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
会计差错更正;
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八) 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本人认真核查了高级管理人员的履历等资料,认为续聘的高级管理人员人员具备
担任相应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未发现其有《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
定的不得任职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形;
其相关提名、审议、表决、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
(九)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
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
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三、总体评价和建议
本人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并兼任相关专门委员会委员,本着认真的态度出席
了公司历次相关会议,仔细阅读了公司准备的有关资料,对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
员等各类重大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在公司经营决策、财务管理及规范运作等方
面提出了专业及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提高了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
专业优势,独立、客观、公正地行使表决权,并不断提升自身履职能力,加强与
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沟通,关注公司重大事项运作情况,切实维护广大投资者
特别是中小投资的合法权益。
特此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