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三联虹普新合纤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监督制度
北京三联虹普新合纤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监督制度
(2024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中北京三联虹普新合纤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
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执行,规范公司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通过多种途径广泛宣传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引导员工掌握公司内部控制的要求,
促进员工自觉遵守公司内部控制的各项规定。
第三条 公司确定审计部(以下称“监督部门”)负责内部控制的日常监督工作,配备专门
的内部控制监督人员。监督部门独立于财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报告工作,同时通报监事会。
第二章 监督程序
第四条 监督部门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的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监督部门对内控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对于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
控制缺陷,监督部门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
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确保内控制度的有效实施。监督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
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五条 监督部门应至少每半年(每半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对公司的内部控制进行一次定
期的持续性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至少包括重要业务、财务事项,购买或出售资产、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
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为他人提供担保、募集资金使用、委托理财等重大事项的实
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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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各部门、子公司应每半年度结束后半个月内进行自查,并向公司监督部门汇报自查情况。监
督部门还应不定期地对公司的内部控制开展各项专项检查、抽查等监督工作。
第六条 监督部门开展内部控制监督工作前,应事先报告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详
细的工作计划。
第七条 监督部门开展内部控制监督工作时,可以采取现场谈话和问卷调查、财务审计、文
件审核或书面报告等方式进行。
第八条 公司各部门、子公司的负责人应负责组织相关人员按监督部门的要求,及时向监督
部门提供所需的凭证、报表、操作流程和书面报告等文件资料,接受监督部门的谈话、调查
等。
第三章 报告程序
第九条 监督部门应对公司内部控制运行情况进行监督,并将其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和异常
事项、改进建议及解决进展情况等形成内部报告,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监事会通报。监督
部门如发现公司存在重大异常情况,可能或已经遭受重大损失时,应立即报告公司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并通报监事会,公司董事会应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
第十条 监督部门应在每次的定期检查后及不定期检查后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内部
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于每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控制
监督工作报告。监督部门每年应当至少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上述报告同时
通报监事会。
第十一条 内部控制监督工作报告中至少应包括检查中发现的内控制度不健全、不完善之处,
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针对存在的问题建议采取的改进措施,也可以对公司内
控制度下一步发展方向提出建议,以及监督部门认为应当写明的其他任何事项。
第十二条 监督工作人员对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应在内部控制监督工
作报告中据实反映,并在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后进行追踪,以确定相关部门已及时采取
适当的改进措施。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内部控制监督工作进行指导,并审阅监督部门提交的内
部控制监督工作报告。
第十四条 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内部控制监督工作报告及相关信息,评价公司内部控
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形成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财务报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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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的同时,依据相关规定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形成决议,同时监事会和独立董事
也应对此报告发表意见。
第十五条 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至少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内控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二)内控制度是否有效实施运行,是否存在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三)内部控制监督工作的总体情况;
(四)内控制度及其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风险及其处理情况;
(五)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监督工作计划完成情况的评价;
(六)对内部控制整体情况的自我评价,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七)完善内控制度的有关措施及下一年度内部控制的有关工作计划;
(八)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九)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第十六条 注册会计师在对公司进行年度审计时,应参照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就公司财务
报告内部控制情况出具评价意见,如注册会计师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表示异议的,董事会、
监事会应针对该评价意见涉及事项进行核实,并作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包括以下内
容:
(一)异议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可能性;
(五)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十七条 监督部门的工作资料,包括内部控制监督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保存
时间不少于十年。
第十八条 由于相关人员的失职,导致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存在重大风险,给公司造成
严重影响或损失的,由监督部门建议,给予相关责任人相应处分。由于监督部门失职,导致
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未被发现或提出,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由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建议,给予相关责任人相应处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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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
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对本制度进
行修订,报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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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