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联虹普: 董事会议事规则

证券之星 2024-04-2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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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三联虹普新合纤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北京三联虹普新合纤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确保董事会和董事有效履行其职责,
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发布的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发布的规则等以
及《北京三联虹普新合纤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
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三条 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其中董事长 1 人,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
产生。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 3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该上市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
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
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兼任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第四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
务。在董事自身利益与公司或股东利益发生冲突时,公司或股东利益优先。
  第五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三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其
中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独立董事应当具备法定和《公司章程》要求的任职资格和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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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其提名、选举和更换应当符合法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独立董事依法行使法定
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并不得干
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七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财务总监或者《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
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董事会秘书兼任董事会办公
室负责人。
  第九条 董事会设立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专门
委员会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半数以
上的独立董事,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
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公司应当制订各专门委员会工作条例。董
事会专门委员会的职责、议事程序等工作条例由董事会另行制定。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发现公司发布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的,或者保荐机构、外部审计机构向董事
会、监事会指出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董事会应当
及时向本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公司根据前款规定披露相关信息的,应当在公告中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存在的重大问题、
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后续审查,
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三章 董事会及董事长的职权
  第十一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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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
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
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
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
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十三条 公司下列交易事项(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应当经董事会审议批
准: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
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 1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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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与关
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对相同交易类别下的标的相
关的各项交易,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
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可以免
于适用《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
  本条所称的交易,包括下列类型的事项: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2、对外投资(含委
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
款);4、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5、租入或者
租出资产;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7、赠与或者受赠资
产;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10、签订许可协议;11、放弃权
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12、深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交易涉及的金额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
应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四条 董事会有权审批《公司章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应由股东大会批准以外的其
他对外担保事项。
  第十五条 董事会决定对外担保时,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
意。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提供对外担保。
  第十六条 董事会审查和决策权限内事项按下列程序办理:
资计划和重大项目的投资方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形成董事会决议;对于需提交股东大会
的重大经营事项,按程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由总经理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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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利润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制定方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后,由总经理组织实施。
公司组织人事部门考核,向董事会提出任免意见,报董事会审批。
关事项进行研究,判断其可行性,经董事会通过并形成决议后再签署意见,以减少决策失
误。
  第十七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八条 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董事会部分职权的,应当针对具体
事项或设定具体金额限制,授权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凡涉及公司重大利益的事项,应当
由董事会集体决策。
               第四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
  第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2 次会议,定期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
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当在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临
时董事会会议:
  (一)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1/3 以上董事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传真、电子邮件或专人
递送等书面形式;通知时限为:5 日以前。对于紧急事项,在全体董事同意的前提
下,可以随时召开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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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办公室
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或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
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
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一并提交。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
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
或者补充。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开董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
                 第五章 董事会会议通知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传真、电子邮件或专人递送等
书面形式;通知时限为:5 日以前。对于紧急事项,在全体董事同意的前提下,可以随时
召开董事会。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书面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特殊情况需要尽快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
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 3 日发出书面变更
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 3 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
者在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
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
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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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三十条 董事会秘书参加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
会议。列席会议人员有权就相关议题发表意见,但没有投票表决权。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应当事先审阅会议
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三)委托的具体事项及有效期限;
  (四)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五)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委托其他董事对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应当在委托书中进行专门授权。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的情况。
  第三十二条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联董事也
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董事的委
托;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权委托其他
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两名其他董
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三十三条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
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表决权。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
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
等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会议,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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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
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第三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提案,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讨论有关提案前,指
定一名独立董事宣读独立董事达成的书面认可意见。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
董事发言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止。
  第三十六条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
中的提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董事对
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三十七条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审慎地
发表意见。
  第三十八条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办公室、会议召集人、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各专门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
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况。
                 第七章 董事会会议的表决
  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董事会作出决
议,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应当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
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以本规则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方式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并
由与会董事签字。
  第四十条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
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
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四十一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证券事务代表和董事会办公室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
时在 1 名监事或者独立董事的监督下统计表决结果。
  第四十二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在其他情况下,会
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 1 个工作日之前,通知董事表决
结果。
  第四十三条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
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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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四条 除本规则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董事会审议提案并形成相关决议,应
当有全体董事过半数对该提案投赞成票。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
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董事应当回避的情形;
  (二)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而须回避的其
他情形。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
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
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需要就公司利润分配事宜作出决议的,可以先将拟提交董事会
审议的分配预案通知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并要求其据此出具审计报告草案(除涉
及分配之外的其他财务数据均已确定)。董事会作出分配的决议后,应当要求该会计师事
务所出具正式的审计报告,董事会据此对定期报告的其他相关事项作出决议。
  公司仅进行现金分红的,无需按照上述规定进行审计。
  第四十七条 提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 董事会
会议在 1 个月内不应当再行审议内容相同的提案。
  第四十八条 1/2 以上的与会董事或 2 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提案不明确、不具体,或者
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时,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会
议对该议题进行暂缓表决。 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
出明确要求。
  第四十九条 现场召开和以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
录音。
  第五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安排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对董事会会议作出记录。 董事
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当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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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
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董事既不签字确认,又
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
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
办理。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董事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
容保密的义务。
  第五十三条 董事会决议实施过程中,董事长或委托有关部门和人员可就决议的实施情
况进程跟踪检查;在检查中发现有违决议的事项时,可要求和督促有关人员予以纠正。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超过”不含本数。
  第五十五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制订,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公司董事会
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现在或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
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对本规则进行修
订,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北京三联虹普新合纤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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