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恒宇信通航空装备(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众环专字(2024)0800102 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
我们接受委托,对恒宇信通航空装备(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恒宇信通公
司”)2023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于 2024 年 4 月 24 日出具了带有解释性说明的无
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报告编号:众环审字[2024] 0800012 号)。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4 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
处理》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要求,就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的主要内容
我们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的内容如下:
我们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如财务报表附注十六所述,恒宇信通公司 2023 年年度
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 1 亿元,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2023 年 8 月修订)第 10.3.1 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
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 1 亿元”的退市风险警示情形,恒宇信通公司披露年度报告,
同时披露恒宇信通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公告。恒宇信通公司股票于公告后停牌
一个交易日,自复牌之日起,恒宇信通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处理。本段内容
不影响已发表的审计意见。
二、发表带有解释性说明的无保留意见的理由和依据
我们在执行恒宇信通公司 2023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工作时,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
准则第 1221 号——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时的重要性》及其应用指南、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
准则问题解答第 8 号——重要性及评价错报》
,恒宇信通公司是以盈利为目的的实体,本年
度税前利润因情况变化而出现减少,2020-2023 年经常性业务的平均税前利润或亏损(取绝
对值)作为选择基准,我们采用其 2020-2023 年经常性业务的平均税前利润 9,711.13 万元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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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基准,将该基准乘以 5%,由此计算出合并财务报表整体的重要性水平为 485.56 万元。
根据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3 号——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和其他事
项段》第九条规定,如果认为有必要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已在财务报表中列报或披露,
且根据职业判断认为对财务报表使用者理解财务报表至关重要的事项,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
(1)该事项不会导致注册会计师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2 号——在审计
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的规定发表非无保留意见;
(2)当《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4 号——在审计报告中沟通关键审计事项》适
用时,该事项未被确定为将要在审计报告中沟通的关键审计事项。
关于退市风险,恒宇信通公司已在财务报表附注十六进行了充分披露,我们认为上述事
项对财务报表使用者理解财务报表至关重要,因此,我们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通
过明确提供补充信息的方式,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已在财务报表中披露的该事项。
上述专项说明仅供恒宇信通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与 2024 年年度报告同
时披露之用,不得作其他用途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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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关于恒宇信通航空装备(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财务报告
非标准审计意见的专项说明》之签字盖章页)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安素强
中国注册会计师:
靳 凯
中国·武汉 2024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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