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元生物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
可行权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和元生物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参照并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和元
生物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对公司
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司符合《管理办法》和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实施
股权激励计划的条件,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规定中的
不得行权的情形。
二、该等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任一情形:
(1) 具有《公司法》、
《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情形的;
(2) 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 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4) 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5)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次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
(试行)
》《科创板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三、本次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的 78 名激励对象根据各自的考评结果确认其
面业绩考核条件,满足《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行权条件。
四、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 78 名激励对象符合《2021 年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可行权条件。
综上,监事会认为:根据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
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已满足。公司 78 名激励对
象符合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二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本次行权安
排(包括行权期、行权条件等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
定。公司监事会同意符合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在规定的行权期内对其可行权的合
计 379.15 万份股票期权采取集中行权的方式进行行权。
和元生物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