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版传媒: 浙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4年4月修订)

证券之星 2024-04-25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浙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2024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浙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
东的利益,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指引》)
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浙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
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或
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独
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办法》《规则》《指引》和《公
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
                 -1-
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
合法权益。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
控制人等单位或个人影响。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
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办法》和本制度第九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 5 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
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
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
 公司董事会下设风险控制与审计、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
编辑等专门委员会,其中风险控制与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且风险控制与审计委员
会召集人应为会计专业人士,兼任公司高管职务的董事不得担任风
险控制与审计委员会委员。
                -2-
  第六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 3 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
事,并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七条 独立董事中,至少包括 1 名会计专业人士。
  前款所称会计专业人士,应当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
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
及以上职称或者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
管理等专业岗位有 5 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规则的学习,
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第九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
事:
  (一)在公司或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
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 10
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
者在公司前 5 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
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
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
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
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
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
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主要社会关系”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
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重大业务往来”指根据《规则》或者《公司章程》规定需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任职”指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
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
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
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
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
                 -4-
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十条 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
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
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
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
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
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
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
审查意见。
 第十二条 公司最迟应当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
大会通知公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
料,披露相关声明与承诺和提名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并保证公告内
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公司董事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情况
有异议的,应当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提名人应当在规定时
                -5-
间内如实回答上海证券交易所的问询,并按要求及时向其补充有关
材料。
  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对独立董事
候选人是否被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对于上海
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不得提交股东大会选
举。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的选举表决与公司董事的选举表决要求相
同。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
制。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
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连任时间不
得超过六年。
  在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 6 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
任职的独立董事,其任职时间连续计算。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连续二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
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由董事会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
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经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
解除职务的,公司应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认为解除
职务理由不当的,可以提出异议和理由,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不符合本制度第四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应当
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
                -6-
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
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制度的规定,
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
日起 60 日内完成补选。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
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
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
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
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制度的规定,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
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
日起 60 日内完成补选。
       第五章 独立董事的权利和公司的义务
  第十六条 公司应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
为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向独立董事定期通报公司
运营情况,提供资料,组织或者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
  公司可以在董事会审议重大复杂事项前,组织独立董事参与研
究论证等环节,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意
见采纳情况。
  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或《公司章程》规
                -7-
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相关会议资料及有效沟通渠
道。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专门委
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公司应当保存上述会议
资料至少十年。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提供
不及时的,可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
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第十七条 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和
人员支持,指定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
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
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
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积极配合,
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遭遇阻碍的,可以向董事会说明情况,
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予以配合,并将受到阻碍的具
体情形和解决状况记入工作记录;仍不能消除阻碍的,可以向中国
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独立董事履职事项涉及应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披露
事宜;公司不予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或者向中国
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8-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必需
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由
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
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六章 独立董事的职责与履职方式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本制度第二十七条、《办法》第二十六条至二十八条
所列上市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
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
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
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
                -9-
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职权,应当取得全
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
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可以与董事会秘书
进行沟通,就拟审议事项进行询问、要求补充材料、提出意见建议
等。董事会及相关人员应当对独立董事提出的问题、要求和意见认
真研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议案修改等落实情况。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
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
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当说明具体
理由及依据、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
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等。公司在披露董事会决议时,应当同
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异议意见,并在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中载明。
               - 10 -
 第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中应当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公
司章程》和董事会制定的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履行职责。独立董事
应当亲自出席专门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
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
出席。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
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专门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第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关注本制度第二十七条、《办
法》第二十六条至二十八条所列事项相关的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
发现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
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违反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等
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可以要求公司作出书面说明。
涉及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未按前款规定作出说明或者及时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向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七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
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
项。
                 - 11 -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
加的会议(以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本制度第二十三条第一
项至第三项、第二十七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
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
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并提
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会议通知应包括召开日期、地点、会议召开方
式、拟审议事项和发出通知的日期。当有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提议,
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全体独立董事一致
同意的可不受前述提前三天通知的时间限制。本制度未规定的独立
董事专门会议其他事项可参照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执行。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
十五日。
  除按规定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外,独立董事可以通过定期获取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听取
管理层汇报、与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和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
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实地考察、与中小股东沟通等多种方式履
行职责。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
              - 12 -
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
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行职责的情况。独立
董事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与公司及中介机
构工作人员的通讯记录等,构成工作记录的组成部分。对于工作记
录中的重要内容,独立董事可以要求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签字确
认,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应当至少保
存十年。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健全独立董事与中小股东的沟通机制,
独立董事可以就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及时向公司核实。
 第三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董事应当及时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被公司免职,本人认为免职理由不当的;
 (二)由于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致使
独立董事辞职的;
 (三)董事会会议材料不完整或论证不充分,两名及以上独立
董事书面要求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相关事项的提议未被
采纳的;
 (四)对公司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行
为向董事会报告后,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五)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 13 -
 第三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述职报告,
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述职报告
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全年出席董事会方式、次数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大会
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本制度第二十七条、《办法》第二十六条至二十八条
所列事项进行审议和行使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
公司财务、业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间或者董事间发生冲突、对公司经营管
理造成重大影响的,独立董事应当主动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
益。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自通过之日
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将随着国家日后颁布的法规和文件适时进
行修改或补充。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
               - 14 -
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的修改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拟订修改草
案,修改草案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董事会。
              - 15 -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浙版传媒盈利能力良好,未来营收成长性一般。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低。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