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长龄液压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4 年-2026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江苏长龄液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利
润分配行为,推动公司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股东回报机制,引导投资者树立
长期、理性的投资理念,增强利润分配政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
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
金分红》以及《江苏长龄液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规定,公司制定了《江苏长龄液压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4-2026 年)股
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 具体要点如下:
一、本规划的考虑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公司经营发展实际、股东意愿、
发展目标、社会资金成本和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
定,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
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在符合《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和
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
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一)公司制定的股东回报规划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兼顾公司
的可持续发展能力,综合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社会资
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制定。
(二)公司应当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办法,股东回报规划应保持连续性和稳
定性。
(三)公司进行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
续经营能力。
(四)公司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红
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五)公司制定或调整股东回报规划应符合《公司章程》确定的有关利润分
配政策的相关条款。
三、未来三年(2024—2026 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一)公司采用现金、股票、现金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
利润。公司若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二)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
董事会可以根据当期的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发展阶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
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三)公司实施年度现金分红时应至少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四)在符合上述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
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
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现金分红在本次利
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现金分红在本次利
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或公司发展阶段不
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到
四、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
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就利润分配预案的合理性发
表明确意见。
(二)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
会审议。
(三)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
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
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五、本规划的调整机制
(一)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利润
分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
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二)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应由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经
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
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六、本规划的制定周期
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议一次本规划,根据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
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利润分配政策作出适当的修改,以确定该
段时间的股东回报计划。
七、其他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