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证券交易所: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亮科技”、
“公司”或“发行人”)
意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
[2023]2346 号)。
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保荐人”或“保荐机构”)作为发行人聘请的保
,根据中国证券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3 号》
荐人(主承销商) 《监
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7 号》等有关规定,对发行人自通过深交所上市审
核中心审核之日(2023 年 9 月 13 日)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期间相关会后事项进
行了审慎核查,具体说明如下:
一、关于签字会计师变更
(一)变更签字会计师的情况
经办本次发行的签字会计师王忠年因工作安排调整,导致签字会计师由王忠
年、胡新变更为蒋晓明、胡新。
(二)相关承诺
针对变更签字会计师的情况,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变更前
后签字会计师已出具相关承诺,具体如下:
“本次变更前签字注册会计师为王忠年、胡新,现变更为蒋晓明、胡新。
变更事由:本次发行的原签字注册会计师王忠年因工作调整,不再继续担任
本次发行的签字会计师。
变更后签字人员的基本情况:蒋晓明于 2008 年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会计
师执业证编号:310000060282。现就职于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从业 17 年。
王忠年(变更前签字人员)承诺对此前签署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负责,并将一直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对王忠年(变更前签字人员)的承诺进行复核,认为王忠年(变更前签
字人员)已履行核查义务,并发表专业意见。本所承诺对王忠年(变更前签字人
员)签署的相关文件均予以认可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确保此前出具文件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蒋晓明(变更后签字人员)同意承担签字注册会计师职责,履行核查义务,
承诺对王忠年(变更前签字人员)签署的相关文件均予以认可并承担相应法律责
任,并对今后签署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对蒋晓明(变更后签字人员)的承诺进行复核,认为蒋晓明(变更后签
字人员)已履行核查义务,并发表专业意见,且与王忠年(变更前签字人员)的
结论性意见一致。本所承诺对蒋晓明(变更后签字人员)签署的相关文件均予以
认可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确保相关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
漏。
同时,变更过程中相关工作安排已有序交接。上述变更事项不会对长亮科技
本次发行申请构成不利影响,不会对本次发行申请构成障碍。”
“1.本人确认此前签署的相关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担法律责任。
同时,变更过程中相关工作安排已有序交接。上述变更事项不会对长亮科技
本次发行申请构成不利影响,不会对本次发行申请构成障碍。”
“本人同意承担签字会计师职责,履行核查义务,承诺对王忠年签署的相关
文件均予以认可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对今后签署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确保相关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同时,变更过程中相关工作安排已有序交接。上述变更事项不会对长亮科技
本次发行申请构成不利影响,不会对本次发行申请构成障碍。”
二、会后事项的说明及承诺
度、2022 年度、2023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出具了“致同审字(2022)第
行人本次发行的情形出现。
的人员变化。
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证监立案
字 03720240050 号),因海通证券在相关主体违反限制性规定转让中核钛白 2023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涉嫌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海通证券立案。2024 年
(处罚字〔2024〕
,给予海通证券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789,445.21 元并处罚款 6,975,000 元
的处罚。
除上述事项外,海通证券不存在其他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作出的行政
处罚或被立案调查的情形,或者被司法机关侦查尚未结案且属于行政许可事项或
者对市场有重大影响的情形,也不存在保荐机构及本项目保荐代表人余冬、薛阳
被监管部门暂停或限制保荐业务资格的情况。
发行人本次发行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审计
机构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受到有关部门的处
罚,除签字会计师王忠年因工作安排调整,导致签字会计师由王忠年、胡新变更
为蒋晓明、胡新外,其余中介机构及签字人员未发生更换。针对签字会计师更换
的情况,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已出具专项说明,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及更换前后签字会计师已出具承诺函。
发生重大的诉讼、仲裁和股权纠纷,也不存在影响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潜在纠纷。
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生实质性影响的事项。
理人员分别签署了发行人本次发行的申请文件。前述单位、人员在有关申请文件
中的盖章、签名属实。
条规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尚未提交股东大会表决或者虽经股
东大会表决通过但未实施完毕的情形。
《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向特定对象发
行 A 股股票的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及信息披露要求。
综上所述,发行人自通过深交所上市审核中心审核之日(2023 年 9 月 13 日)
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期间,不存在影响本次发行上市及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
大影响的事项,亦不存在其他会影响本次发行的事项,发行人本次发行仍符合向
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及信息披露要求。本承诺函签署
日后,若发生重大事项,发行人及保荐人(主承销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将
及时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代表人签名:
余 冬 薛 阳
保荐人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签名:
周 杰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