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鼎力: 浙江鼎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规则(2024年4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4-04-2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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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鼎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规则
             (2024年4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鼎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的选聘工作,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
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特
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定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
格进行遴选、审核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不少于两名。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 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
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
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
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
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
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
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
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五)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10日内,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六)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在设定董事会成员组合时,会从多个方面考虑董事会成员多
元化,包括但不限于性别、年龄、文化及教育背景、专业经验、技能、知识及
服务任期。董事会所有委任均以用人唯才为原则,并在考虑人选时以客观条件
充分顾及董事会成员多元化的裨益。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为不定期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
员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 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
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规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签
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工作规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执行。
  第二十条 在工作规则中,除另有规定外,“以上”包含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浙江鼎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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