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 殊
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 普通合伙 )
苏 亚 审 内 〔2024〕22 号
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及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相关要求,我们审计了
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中利)2023年12月31日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
有效性。
一、企业对内部控制的责任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企业内部控制评价
指引》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并评价其有效性是江苏中利董事会的责任。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审计意见,
并对注意到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进行披露。
三、内部控制的固有局限性
内部控制具有固有局限性,存在不能防止和发现错报的可能性。此外,由于情况的变
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审
计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风险。
四、导致否定意见的事项
重大缺陷是内部控制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不能及时防止或发现并纠正财务报表出现重
大错报的一项控制缺陷或多项缺陷的组合。我们发现江苏中利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如下
重大缺陷:
(一) 关联方资金占用尚未整改到位
截止2023年12月31日,关联方江苏中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王柏兴非经营性占用江苏
中利169,297.92万元资金(不含违规担保)。因江苏中利在执行内控制度过程中,实际控制
人凌驾于内控制度之上,各内控关键控制节点的人员未按内控制度执行,导致内控失效,出
现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关联方资金占用问题尚
未整改到位。
(二) 违规担保尚未整改到位
江苏中利存在为关联方及其他第三方提供担保的情况,江苏中利在对外担保的过程中
未履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审批程序,未履行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且未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违反了公司的《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关联交易决策制度》《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内控
制度相关规定。江苏中利的内部控制未能防止或及时发现并纠正上述违规行为,存在重大
缺陷。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江苏中利公司尚未完成对上述重大缺陷的整改。
有效的内部控制能够为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的真实完整提供合理保证,而上述重大缺
陷使江苏中利内部控制失去这一功能。
江苏中利已识别出上述重大缺陷,将其包含在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中,并在所有重
大方面得到公允反映。在江苏中利2023年财务报表审计中,我们已经考虑了上述重大缺陷
对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的影响。
五、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意见
我们认为,由于上述重大缺陷及其对控制目标的影响,江苏中利于2023年12月31日未
能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
制。
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注册会计师:
(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 南京市 二○二四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