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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组成,完善
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
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
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
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
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研究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 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 对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候选人进行审查并提
出建议;
(五)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九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
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
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
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 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聘人员
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 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
泛搜寻合适的新聘人选;
(三) 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
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 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列入候聘人选;
(五) 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 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
选人和新聘任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 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并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
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
事)主持。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无法出
席会议的委员可委托其他委员出席会议,委托方法参照董事会授权委托程序进行;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以现场召
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
采用视频、电话、邮件或者其他电子通信方式召开。会议文件可以采用公司认可
的电子签名方式签署。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需对涉及自身相关利益的事项进行表决回避,若
因委员回避导致会议无法正常完成对该事项议案表决的,该事项应直接提交董事
会审议。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至少为 10 年。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
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
《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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