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4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业务规则以及《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
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
员会负责拟订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选择标准、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依照该标准、程序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正、透明地
向董事会提出相关候选人。
第二章 提名委员会的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会成员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
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提名委员会委员共同推荐,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与其担任公司当届董事的任期一致。委员任
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担任委员期间如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
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规则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委员的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
交书面辞职报告,如因委员的辞职导致提名委员会委员低于三分之二时或者提名
委员会委员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未过半数时,该委员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委
员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公司董事会应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
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三章 提名委员会的职责权限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
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形成明确的审
查意见,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
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 董事会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关于董事候选人及高级管理人员候选
人提名的建议,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不得对提名委员会提名的董
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予以搁置。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公
司承担。
第四章 提名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议题由委员会主任委员
确定,应当不迟于提名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情况紧急,
需要尽快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
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会议由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一名独
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召开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二
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应当召开会议的,应当召开会
议。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召开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
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
方式召开。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委员因故不能
出席现场会议的,可以采取传真、电子邮件等其他方式表决,或委托其他委员代
为出席会议。其中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
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
席会议,但与议题相关人员须回避。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
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委员、董
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确认。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
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如有需要,可以进行调研,可
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
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
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第十九条 在本议事规则中,“以上”含本数,“过半数”不含本数。
第二十条 本议事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修改
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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