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二〇二四年四月
(本细则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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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
优化
董事会组成,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
《合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
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
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以下简称“经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
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七名董事组成,独立董
事占多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
二分之一以上独立
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
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
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
委员任期
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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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
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
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本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
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
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
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
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
查并提出建议;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
董事会审议决定;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
下,
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
否则, 不能提出替代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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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经理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经理人员的当
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
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经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
究公司对新董事、经理人员的需求情况;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
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经理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
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
董事、经理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经理的任职条
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经理人员前一至两个
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经理人选的建议和相关
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为不定期会议,根据需要或委员
会委员的提议举行。会议应于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如因特
殊情况需尽快召开临时会议时,可以不受前述通知时限限制。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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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
事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
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
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提名委员会会议讨论有
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
表决;
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
监事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
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
表决方式和会议
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及本办法
的规定。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
出席会议的委员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
应以
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
务,
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试
行。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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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
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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