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日盈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的核查意见
江苏日盈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
法》”)和《江苏日盈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对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
简称“《激励计划(草案)》”)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情形,包括:(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
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
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
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4)法律法
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公司具备实施
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
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4)具有《公司法》规
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的;(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本次激励对象均未参与
两个或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未包括公司的独立董事和监事,也未包括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本次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
(草案)
》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
合法、有效。
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
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行权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
期、授予/行权价格、限售/等待期、解除限售/行权期、解除限售/行权条件等
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或安排。
合的分配机制,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与水平,有利于
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且不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江苏日盈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