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明新旭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明新旭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明新旭腾”或“发行人”)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2〕327 号文核准于 2022 年 3 月 30 日公开
发行了 67.3 万手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 100 元,发行总额 67,300.00 万元。第一
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或“一创投行”)担任公司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履行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后的持续督
导义务,持续督导期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一创投行作为明新旭腾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
荐机构对明新旭腾持续督导期限已经届满。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2023 年 8 月修
订))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一创投行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明新旭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大桥镇明新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庄君新
股票简称:明新旭腾
股票代码:605068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电话号码:0573-83675036
三、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武定侯街 6 号卓著中心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芳
保荐代表人:倪奇、杨黎
电话号码:010-63212001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一创投行积极组织协调各中介机构参与明新旭腾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
申请的相关工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明新旭腾进行尽职调查。提交申请文件后,主
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各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进行答
复,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按照原《上市公司证券发行
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要求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证券发行
所需的相关文件。
(二)持续督导阶段
在持续督导阶段,一创投行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
规定,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
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
督导期间发生的关联交易发表核查意见;
况,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使用等承诺事项;
续督导年度报告书等相关文件。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一)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14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
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6 亿元闲置募集资金及不超过 4 亿元的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投资的产品品种为安全性较高、流动性较好、风险较低的保本型理财产品。使用期限
自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上述额度在使用期限内
可以滚动使用,到期后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负责行使
现金管理决策权并签署相关文件。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本次利用闲置募集
资金购买的理财产品已到期赎回,理财产品资金及相关投资收益均已返回募集资金专
用账户。
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19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
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使
用不超过人民币 6 亿元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的产品品种为安全性较
高、流动性较好、风险较低的保本型理财产品。使用期限自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上述额度在使用期限内可以滚动使用,到期后归
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负责行使现金管理决策权并签署相
关文件。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本次利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的理财产品,部
分已到期资金及相关投资收益均已返回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公司使用闲置首发募集资
金购买的理财产品尚有 1.4 亿元未到期,公司使用闲置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购买
的理财产品尚有 1.4 亿元未到期。
(二)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19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
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
意公司使用不超过 3 亿元闲置可转换债券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
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截至 2024 年 4 月 16 日,公司已将暂时用于补
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全部归还至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其使用期限未超过 12 个月。
(三)变更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
一创投行作为公司 2020 年度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及 2022 年度公开发行可转
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原指定关伟先生、尹志勇先生担任持续督导的保荐代表人。
志勇先生担任公司的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继续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本次保荐代表人
变更后,公司 2020 年度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及 2022 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券持续督导的保荐代表人为关伟先生和施展先生。
一创投行作为公司 2020 年度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及 2022 年度公开发行可转
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原指定关伟先生、施展先生担任持续督导的保荐代表人。2023
年 10 月,因原保荐代表人施展先生离职,一创投行决定委派倪奇先生接替施展先生
担任公司上述两次发行的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本次保荐代表人变更后,公司 2022
年可转债项目及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为关伟先生、倪奇先
生。
关伟先生担任公司上述两次发行的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本次保荐代表人变更后,公
司 2022 年可转债项目及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为倪奇先生、
杨黎先生。
除上述情况外,保荐机构在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的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
未发生其他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机构处理的情况。
六、对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本保荐机构履职期间,公司有效协调各部门积极配合本保荐机构进行公司公开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尽职调查等工作,为保荐机构尽职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
和便利。
公司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及时准确地按要求进行信息披露;
对于重大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积极沟通,同时应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
关文件,保证了保荐机构有关工作的顺利进行。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
评价
在本保荐机构履职期间,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勤勉尽职地开展相关工
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出具相关专业报告,提供专业意见及建议,充分发
挥了证券服务机构的作用。
八、对发行人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通过审阅及复核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保荐机构认为,持续督导期间发
行人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和重大遗漏的情形。
九、对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经本保荐机构核查,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及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
定,公司严格执行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监管协议得到有效执行,募集资金具体
使用情况与已披露情况相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不存在违法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本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出具日,发行人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尚有部
分募集资金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继续履行对公司剩余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的
持续监督责任。
十一、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公司不存在其他应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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