亿联网络: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亿联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4-04-2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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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厦门亿联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        律        意        见         书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地址:福州市鼓楼区洪山园路华润万象城三期 TB#写字楼 22 层              邮政编码:350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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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关于厦门亿联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闽理非诉字[2024]第 064 号
致:厦门亿联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法接受厦门亿联网络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联网络”或“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
励管理办法》
     (中国证监会令第 148 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
                   (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等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亿联网络实施 2024 年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特此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随其他材料一同公开披露,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表意见。本所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审计、验资等专业事项和中国境外的法
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或作出评价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中如有涉及会计、审
计等专业事项或中国境外法律事项等内容的,均为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
文件和公司的说明予以引述。
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件或者口头证言,有关材料上的签名和/或
盖章是真实有效的,所有副本材料、复印件与正本材料或原件是一致的,并无任
何隐瞒、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律师依赖于政府有关部门、公司及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以及本次激励计
划相关各方对有关事实和法律问题的声明和承诺发表法律意见。
的。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用语具有以下特定含义:
亿联网络、公司      指   厦门亿联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激励计划、本
             指   厦门亿联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激励计划
                 按照本次激励计划规定,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符合公司(含
激励对象         指
                 分公司、子公司,下同)任职资格的潜力骨干员工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
股票期权、期权      指
                 件购买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
                 自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
有效期          指
                 或注销完毕之日止
等待期          指   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起至股票期权可行权日之间的时间段
                 激励对象根据本次激励计划行使其所拥有的股票期权的行为,
行权           指   在本次激励计划中行权即为激励对象按照激励计划设定的条
                 件购买标的股票的行为
可行权日         指   激励对象可以开始行权的日期,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
行权价格         指   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购买公司股票的价格
行权条件         指   根据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行使股票期权所必需满足的条件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 148 号)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自律监管指南第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
            指
《公司章程》      指   《厦门亿联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元、万元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万元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本所          指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一、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一)公司主体资格
起人,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2 年 6 月 7 日在厦门市工商
行政管理局办理设立登记手续,领取了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企业法人
营业执照》。公司属于依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7]159 号)核准,公司于 2017 年 3 月向社会公众投
资者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1,867 万股。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
于厦门亿联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
圳上[2017]176 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于 2017 年 3 月 17 日起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股票简称“亿联网络”,股票代码“300628”。公
司属于其股票已依法在国务院批准的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
司在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企业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
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为 126,171.7106 万元;住所为厦门市湖里区护安路 666
号;法定代表人为陈智松。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
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通讯设备销售;电子产品销售;货物进
出口;技术进出口;信息系统集成服务;软件开发;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
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
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
证件为准)”。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合法存续,不存在有关法
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需要终止的情形,是依法设
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不存在下述不得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符
合《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润分配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
范性文件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的条件,具有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及合规性
亿联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
励计划草案》)。经核查,《激励计划草案》的主要内容及其合规性具体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的目的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已在《激励计划草案》第二章“激励计划的目的”中
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目的做出明确说明,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项的规
定。
     (二)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计划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如下:
     (1)法律依据: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
办法》
  《上市规则》
       《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职务依据: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公司公告本次激励计划时符合公
司任职资格的潜力骨干员工(不包括高级管理人员、董事、独立董事、监事,单
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所
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于公司任职并签署劳动合同;若激励对
象在考核期内被委派至分公司、子公司任职的,并不丧失激励对象的资格。
激励对象共计 270 人,均为公司公告本次激励计划时符合公司任职资格的潜力骨
干员工;不包括高级管理人员、董事、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不存在《管理办法》《上
市规则》规定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人员。
实方式为:
    (1)本次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
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2)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
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
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
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本所律师认为,
           《激励计划草案》已明确规定了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和范围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上市规则》第 8.4.2 条等有关规定。
  (三)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权益数量和股票来源
数量和分配”中规定了本次激励计划拟授出的权益数量,拟授出权益涉及的标的
股票种类、来源、数量及占公司股本总额的百分比,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
(三)项、第(四)项的规定。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权益类型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
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亿联网络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 A 股
股票,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 96.243 万份股票期权,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
本总额 126381.5202 万股的 0.08%。经合并计算本次激励计划、公司尚在有效期
内的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拟实施的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
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0.53%,未超过
公司股本总额的 20%,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第二十九
条、《上市规则》第 8.4.5 条等规定。
况”,本次激励计划项下的股票期权具体分配情况如下:
                                占本次激励计划公告日总股
      职务        获授的股票期权数量(万股)
                                    本的比例
  潜力骨干(270 人)       96.243          0.08%
      合计            96.243          0.08%
  经计算激励对象在本次激励计划、公司尚在有效期内的 2022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及拟实施的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项下获授的公司股票合计数量,
本次激励计划的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
公司股票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等有
关规定。
  (四)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等待期、可行权日
体内容”之“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等待期、可行权日、禁售期”
中明确规定了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等待期、可行权日等相关内容,
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五)项的规定。
等待期、可行权日、禁售期”之“1、有效期”
                    ,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股票
期权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
超过 36 个月,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等待期、可行权日、禁售期”之“2、授予日”
                    ,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激励计
划之日起 60 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授
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
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
的股票期权失效;根据《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
出股票期权的期间不计算在上述 60 日内。本所律师认为,上述授予日的确定方
式符合《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等有关规定。
等待期、可行权日、禁售期”之“3、等待期”
                    ,本次激励计划的等待期指股票期
权授予之日起至股票期权可行权日之间的时间段,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适用
不同的等待期,均自授予之日起计算;本激励计划的等待期分别为自授予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等待期内,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股票期权不得转让、
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本所律师认为,上述等待期安排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
条的规定。
等待期、可行权日、禁售期”之“4、可行权日”,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
的各批次行权比例安排如下表所示:
  行权安排              行权时间            行权比例
           自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之
 第一个行权期                               50%
           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之
 第二个行权期                               50%
           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送股等情
形增加的权益同时受行权条件约束,且行权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等,若届时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权益同样不得行权。
  各行权期内,当期可行权但未行权或因未满足行权条件而不能行权的股票期
权,由公司办理注销。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在《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可行权日、行权有效期和
行权安排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及《公
司法》《证券法》等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五)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及其确定方法
体内容”之“二、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及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中规定了股票期
权的行权价格及其确定方法,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六)项的规定。
的确定方法”,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 34.44 元/份,即满足
行权条件后,激励对象获授的每一份股票期权拥有在有效期内以每份 34.44 元的
价格购买 1 股公司股票的权利。
  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不低于公司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
价格较高者:
  (1)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 个交易
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计算方式下同)每股 34.44 元;
  (2)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6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每股 26.27 元。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
定。
     (六)股票期权的授予与行权条件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已在《激励计划草案》第六章“本激励计划的具体内
容”之“三、股票期权的授予与行权条件”中对授予股票期权时公司与激励对象
各自应满足的授予条件以及股票期权行权时公司应满足的条件、激励对象应满足
的条件、公司业绩考核要求、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要求等事项作出了规定,并
就考核指标设置的科学性及合理性进行了说明,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七)
项、第十条和第十一条、
          《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第二十五条等
有关规定。
     (七)公司授出权益、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已在《激励计划草案》第七章“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
实施程序”中明确规定了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激励计划生效程序、授予程序与
行权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八)项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
     (八)调整权益数量、行权价格的方法和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已在《激励计划草案》第六章“本激励计划的具体内
容”之“四、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中就根据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配股、缩股和派息等影响公司总股本数量或公司股票
价格应进行除权、除息处理的情况,制定了对股票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进行调整
的方法,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九)项的规定。
     (九)本次激励计划的会计处理方法、股票期权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实施
激励应当计提费用及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已在《激励计划草案》第六章“本激励计划的具体内
容”之“五、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中明确规定了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会计处理
方法、股票期权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测算和说明了涉及估值模型重要参数取值
情况、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应当计提费用及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符合《管理办
法》第九条第(十)项的规定。
  (十)本次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已在《激励计划草案》第七章“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
实施程序”中明确规定了本次激励计划变更、终止的相关程序,符合《管理办法》
第九条第(十一)项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一)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以及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离
职、死亡等事项时股权激励计划的执行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已在《激励计划草案》第九章“公司/激励对象发生
异动的处理”中明确规定了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以及激励对象发生
职务变更、离职、死亡等事项时本次激励计划的执行措施,符合《管理办法》第
九条第(十二)项等有关规定。
  (十二)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相关纠纷或争端解决机制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已在《激励计划草案》第九章“公司/激励对象发生
异动的处理”之“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的解决机制”中明确规定了公司
与激励对象之间因执行本激励计划所发生的争议,双方依照本激励计划和《股票
期权授予协议书》的约定解决;约定不明的,双方应按照国家法律和公平合理原
则协商解决,或通过通过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调解;协商、调解不成,
任何一方均有权提交至公司住所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本所律师
认为,上述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相关纠纷或争端解决机制符合《管理办法》第九
条第(十三)项等有关规定。
  (十三)公司与激励对象的其他权利义务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已在《激励计划草案》第八章“公司/激励对象各自
的权利义务”中明确规定了公司的权利义务、激励对象的权利义务,该等权利和
义务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四)
项等有关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
           《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经履行的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就本次激励计划履行了
以下主要程序:
其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
于公司<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
事会办理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董事均未参加本次激
励计划,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与公司董事均不存在关联关系,公司董事无需回
避表决。
于公司<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核实公司<2024 年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次激励计划激励
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
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二)本次激励计划尚需履行的程序
  根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及《激励计划草案》,公司尚需就本次激励计
划履行以下主要程序:
《激励计划草案》、监事会意见及其他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文件。
计划。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向全体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监事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
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
审核及公示情况说明。
  公司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6 个月内买卖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并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知悉内幕信息
而买卖公司股票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不
属于内幕交易的情形除外。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不得成为激励
对象。
权的 2/3 以上通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应当单独统计并予以披露;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本次激励计划时,拟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
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授予条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经股东大会授权后,
董事会负责实施股票期权的授予、行权等事宜。
文件以及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就股票期权授予、行权等事项履行相应的审议、
审核、公告等程序。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已就本次激励计划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程序,符
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还应当按照
《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其他尚需履行的
后续程序。
  四、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
  (一)如本法律意见书第二条第(二)款所述,《激励计划草案》规定了本
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包括法律依据、职务依据,激励对象的范围,
并规定了激励对象的核实程序。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确定依
据和范围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上市规则》第 8.4.2 条等有关规定。
  (二)公司监事会于 2024 年 4 月 22 日审议通过《关于核实公司<2024 年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次激励计划激励
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
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三)经本所律师核查,激励对象不存在下述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八
条之规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根据上述《激励计划草案》、公司监事会意见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
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
  五、本次激励计划的信息披露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已于 2024 年 4 月 22 日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
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 年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
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根据《管理办法》等有
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应当依法及时公告上述董事会决
议、监事会决议和其他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文件。随着本次激励计划的推进,
公司还应当按照《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
后续信息披露义务。
  六、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认购股票期权的资金来源为
激励对象自筹,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次激励计划获取有关股票期权提供贷
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及公司的确认,公司将不会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
的财务资助,符合《管理办法》的二十一条第二款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
  七、本次激励计划对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影响
  经核查《激励计划草案》,本所律师认为:
  (一)本次激励计划的目的是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多层次长效激励机
制,牵引公司潜力骨干的成长,让更多的员工与公司共享经营成果,感受与公司
的共同成长;该激励有利于充分调动公司潜力骨干员工的积极性,提升人才队伍
的凝聚力和稳定性以及公司的核心竞争力,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潜力
骨干员工利益相结合,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
营目标的实现,推动公司健康持续发展。
  (二)
    《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及《管理办法》等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认购股票期权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不
存在由公司通过提供财务资助或担保方式解决的情形;
  (四)本次激励计划除了规定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和行权条件以外,还特别
规定了激励对象行权必须满足的业绩条件,将激励对象与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直接挂钩。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和
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
  八、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亿联网络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
定的实施股权激励的条件,具备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厦门亿联网络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上市公司股
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亿联网络已经履行了本次激励计划截至目前必要
的法定程序;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确定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等有关规定;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本次激励计划不存在
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本次激励计划
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盖章及本所负责人、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本法律意
见书正本叁份,副本若干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此致书!
  〔本页无正文,为《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亿联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中国·福州                           魏吓虹
                        经办律师:
                                    陈   宓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林   涵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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