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回购数量和价格及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证字[2022]AN211-3号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Grandway Law Offi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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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回购数量和价格及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证字[2022]AN211-3号
致: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与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易盛”或“公司”)签署的《律师服务协议书》,本所
作为新易盛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特聘专
项法律顾问,已出具了《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及《北京国枫律师事务
所关于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监管指南第1号》等法律、法规、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所律师就新易盛本次激励计划
本次调整回购数量和价格(以下简称“本次调整”)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以下简称“本次回购注销”)的有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新易盛为实施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
他用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开披露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
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的声明事项亦适用于本法律意见书。如无特别
说明,本法律意见书中有关用语的含义与《法律意见书》中相同用语的含义一致。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新易盛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
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调整及本次回购注销的批准和授权
根据新易盛提供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会议文件等资料,新易盛就本
次调整及本次回购注销的批准与授权程序如下:
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
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
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
见。同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
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的姓名和职务通过公司内网共享平台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
到与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2 年 10 月 10 日,公司监事会
披露了《监事会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
及核查意见》。
过了《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
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
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
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
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同日,公司董事
会披露了《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
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
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以 2022 年 10 月 14 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 198 名
激励对象授予 157.5507 万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11.62 元/股。公司
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划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限制性股票的权益登记日为 2022 年 12 月 1 日。
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
购数量和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公司董
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发表了审核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新易盛本次调整及本次回购注销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
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调整的具体情况
(一)本次调整事由及调整方式
根据新易盛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及《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
案的议案》,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具体为:
以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507,086,219股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
已回购股份4,200股后的股本507,082,019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
股利人民币1.26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股。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第十四章“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的规定,
若在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公司发送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和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Q为调
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P=(P0-V)÷(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V为每股的派
息额;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
(二)本次调整结果
根据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调整
据前述《激励计划(草案)》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的调整方法及限制性股票回购
价格的调整方法作出调整。调整后的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及回购价格如下:
调整后的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Q=79.1553×(1+0.4)=110.8174万股。
调整后的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11.62-0.126)÷(1+0.4)=8.21元。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
(草案)》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回购注销的具体情况
(一)本次回购注销原因
根据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本次激励中,一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而不
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其持有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0.88万股(为
经2022年度权益分派调整前的登记股数,下同)。依据《激励计划(草案)》及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前述离职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0.88万股限
制性股票应由公司回购注销。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及《考核管理办法》关于解除限售条件的规定,
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为:以2019-2021年营业
收入平均值为基数,2023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70%。若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
考核目标,所有激励对象对应年度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
购注销。
根据新易盛同日披露的《2023年年度报告》:公司2023年年度实现营业收入
长率为53.06%,本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未能达标,相应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
限售,所涉78.2753万股限制性股票(为经2022年度权益分派调整前的登记股数)
应由公司回购注销。
(二)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数量和价格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规定,激励对象因辞职情形所涉已获授但尚未解
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因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不达标情
形所涉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
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根据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调整
司陈述,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由79.1553万股调整为110.8174万股,
回购价格由11.62元/股调整为8.21元/股。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
(三)本次回购注销资金来源
根据公司陈述,公司本次回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来源均为公司自有资金。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回购注销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激励
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案)》的有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项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负 责 人
张利国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薛玉婷
池 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