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黑牡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
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公
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
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
的董事,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
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会计专业的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公司内部控制与审计部为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
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
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
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
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控制与审计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控制与审计部应当向审计委员
会报告工作,内部控制与审计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
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控制与审计部和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
的关系;
(七)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审阅公司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
露的职责包括:
(一)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
意见;
(二)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包括重大会计差错调整、
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的事项、导致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的事项等;
(三)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
性;
(四)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
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十一条 公司内部控制与审计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
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外部审计合同及审计报告;
(三)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四)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如适用);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以上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
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
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
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主任委员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会议召
开前三日须通知全体委员,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通知时限可不受本条款限制。会议由
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委员会委员应亲自出席会议。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
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委托其他
委员代为参加会议的,视为出席;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审计
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记名表决等;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审计工作负责人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
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
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
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
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
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