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申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证字[2022]AN065-4号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Grandway Law Offices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6 号新闻大厦 7 层 邮编:100005
电话(Tel):010-88004488/66090088 传真(Fax):010-66090016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申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证字[2022]AN065-4号
致:杭州申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申昊科技”或“公司”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称“《管
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北京国枫律师事务
所(以下称“本所”)接受申昊科技的委托,担任申昊科技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以下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并出具了《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申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申昊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的法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申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
律意见书》
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及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以下
合称“原法律意见书”),现就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以
下简称“本次作废”)的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涉及本次作废的下述有关方面的事实及
法律文件进行了核查与验证:
本所律师在原法律意见书中的声明事项亦适用于本法律意见书。如无特别
说明,本法律意见书中有关用语的含义与原法律意见书中相同用语的含义一致。
本所律师根据《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
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作废的批准与授权
根据申昊科技提供的相关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文件,申昊科技本次作废已取
得如下批准与授权:
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同意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
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共计 60.50 万股。
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监事会同意本次作废的有关
事宜。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作废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
》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作废的具体情况
》的相关规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部分第二个归属期、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即 2023 年度业绩)未满足公
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不满足归属条件,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首次授予
部分第二个归属期、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
并作废失效。
象中部分人员因个人原因离职,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
》的相关规定,上
述人员已不符合激励资格,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
作废失效。
综上,本次作废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共计60.50万股。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作废的原因和数量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
》的相关规定。
三、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
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
》的相关规定;
《激励计划(草案)
》的相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申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负 责 人
张利国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潘继东
刘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