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228 证券简称:景旺电子 公告编号:2024-020
债券代码:113602 债券简称:景 20 转债
债券代码:113669 债券简称:景 23 转债
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案)摘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权激励方式: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
? 股票来源:股票来源为公司从二级市场上回购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A 股普通股股票或/和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
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 股权激励的权益总数及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
权益总计不超过 2,239.9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84,187.39
万股的 2.66%,其中首次授予权益 1,942.04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
总数的 86.70%,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84,187.39 万股的 2.31%;
预留授予权益共计 297.86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数的 13.30%,
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84,187.39 万股的 0.35%。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一)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成立于 1993 年 3
月。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批准,于 2017 年 1 月 6 日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简称“景旺电子”,股票代码“603228”。
法定代表人:刘绍柏
注册地址: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铁岗水库路 166 号
公司主要从事印制电路板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业务。公司主要产品种类包括
多层刚性电路板、柔性电路板(含贴装)和金属基电路板。
(二)近三年主要业绩情况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主要会计数据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营业收入 1,051,399.03 953,242.25 706,358.89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106,583.66 93,525.45 92,098.87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
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807,237.74 727,818.51 654,941.73
总资产 1,549,156.69 1,434,183.11 1,210,550.78
每股净资产 9.53 8.55 7.67
主要财务指标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1.27 1.11 1.10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13.85 13.58 15.61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的构成
公司本届董事会由 9 名董事构成,分别是:非独立董事刘绍柏、卓勇、黄小
芬、卓军、刘羽、邓利,独立董事贺强、周国云、曹春方。
公司本届监事会由 3 名监事构成,分别是:监事会主席江伟荣,监事王雪兰、
陈亚婷。
公司现任高级管理人员 5 人,分别是:刘羽、邓利、董晓军、孙君磊、黄恬。
二、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与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
分调动核心团队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
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实现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
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匹配的原则,根据《公司法》
《证
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制定本激励计划。
三、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公司从二
级市场上回购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A 股
普通股股票或/和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四、拟授出的权益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总计不超过 2239.9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
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84,187.39 万股的 2.66%,其中首次授予权益 1942.04 万股,
占本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数的 86.70%,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权益总数的 13.30%,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84,187.39 万股的 0.35%。
具体如下:
(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 755.792 万份股票期权,
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84,187.39 万股的 0.90%;其中首次授予 696.22
万份股票期权,占本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数的 31.08%,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
公司股本总额 84,187.39 万股的 0.83%;预留 59.572 万份股票期权,占本激励计
划拟授出权益总数的 2.66%,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84,187.39 万股
的 0.07%。
(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 1484.108 万股限制性
股票,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84,187.39 万股的 1.76%;其中首次授
予 1245.82 万股限制性股票,占本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数的 55.62%,占本激励
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84,187.39 万股的 1.48%;预留 238.29 万股限制性股票,
占本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数的 10.64%,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不存在仍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公
司全部在有效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
额的 1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
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五、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
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以上激励对象为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
直接影响的核心人员,符合本次激励计划的目的。对符合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
范围的人员,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名单,并经公司监事会核实确
定。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核心管理人员;
(3)公司核心技术(业务)骨干。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以上激励对象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股东大会选举或公司董事会聘
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权益时和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考核期内与公司存
在聘用关系、劳务关系或劳动关系。
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
定,经董事会提出、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 12 个月未
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原则上参照
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于:该部分外籍员工是对应部门的关键人员,在公司的日常管理、技术、业务、经
营等方面起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股权激励是境外公司常用的激励手段,通过本
激励计划将促进公司人才队伍的建设和稳定,从而有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因此,
纳入外籍员工作为激励对象具有必要性与合理性。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权益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股票期 占本激励计划
占授予权益
职务 权数量(万 公告日公司股
总数的比例
股) 本总额的比例
核心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
人员(共487人)
预留部分 59.572 2.66% 0.07%
合计 755.792 33.74% 0.90%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
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披露激励对象相关
信息。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占本激励计划
序 获授的限制性股 占授予权益
姓名 职务 公告日公司股
号 票数量(万股) 总数的比例
本总额的比例
核心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
人员(共425人)
预留部分 238.29 10.64% 0.28%
合计 1484.108 66.26% 1.76%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披露激励对象相
关信息。
六、授予价格、行权价格及确定方法
(一)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
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含预留)为每份 15.82 元。即满足行权
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 15.82 元的价格购买股票。
(二)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票交易总额/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19.08 元的 80%,为每股 15.26 元;
股票交易总额/前 6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19.77 元的 80%,为每股 15.82
元。
(三)行权价格定价说明
本次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采取自主定价方式,该定价方式的目的是为了保障
本次激励的有效性,进一步稳定和激励核心团队,从而保证公司核心业务稳定发
展,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对公司产生正向影响。
为保证激励效果,推动本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
的行权价格综合考虑了当前二级市场行情、股权激励市场实践案例、激励成本的
控制,并结合公司实际需求而确定。在该定价水平的基础之上,公司合理确定了
激励对象的范围和授予权益数量。本次激励的定价原则与本次业绩要求相匹配,
公司设置了具有挑战性的业绩考核目标,需要发挥激励对象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
性。此外,本激励计划实施周期较长,能够对激励对象起到有效的约束作用,激
励对象的预期收益取决于公司业绩发展和二级市场行情,与股东利益具有一致性,
从而引导激励对象关注公司的长期发展。因此,股权激励的内在机制决定了本激
励计划的实施将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股东权益带来正面影响。
同时考虑到股票市场存在波动性,股价跟公司业绩无法完全呈正相关,采用
常规定价模式的股票期权,时常发生即使员工完成了业绩考核,仍存在因股价原
因而无法行权的可能性,不利于公司塑造共担风险、共享收益的文化和提升员工
的积极性。因此,在综合考虑激励力度、公司业绩状况、股份支付费用等多种因
素,为确保激励效果并有效调动激励对象的积极性,本次激励计划行权价格采用
自主定价方式,且行权价格的定价方式为不低于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60 个交
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即每份 15.82 元。
(四)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含预留)为 9.89 元/股,即满足授
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 9.89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股票。
(五)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票交易总额/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19.08 元的 50%,为每股 9.54 元;
股票交易总额/前 6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19.77 元的 50%,为每股 9.89
元。
七、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等待/限售期、可行权日、解
除限售和禁售期
(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股票期权的有效期为自股票期权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
权全部行权或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
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60 日内按照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
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
将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股票期权作废失效。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须在
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的 12 个月内明确。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的等待期分别为自首次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股票期权在等待期内不得转让、
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通过后,股票期权各自授予之日起满 12 个月后,
且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行权条件后按约定比例分次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
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
(1)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
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上市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
大事项。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不得行权的期间另有规定的,以
相关规定为准。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的等待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和比例的安排如下表
所示:
行权安排 行权时间 行权比例
自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股票期
第一个行权期 40%
权授予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股票
第二个行权期 30%
期权授予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股票
第三个行权期 30%
期权授予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若预留部分权益在 2024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前授出,则预留部分权益的
等待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和比例与首次授予一致;若预留部分权益在 2024 年第三
季度报告披露之后授出,则预留部分权益的等待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下表所
示:
行权安排 行权时间 行权比例
自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股票
第一个行权期 50%
期权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股票
第二个行权期 50%
期权授予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行权的股票期权或因未达到行权条件而不能申请
行权的该期股票期权,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注销。
本激励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
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
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
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为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
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
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60日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
成公告、登记。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
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预留部分须在本激励计
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的12个月内明确授予对象。
公司在下列期间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
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上市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
事项。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被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6个月内发
生过减持股票行为,则按照《证券法》中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减持交易之
日起推迟6个月授予其限制性股票。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不得授
予的期间另有规定的,以相关规定为准。
上述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60日期限之内。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授予上市之日起12个
月、24个月、36个月;预留部分若在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前授予,则预留
部分的限售期分别为自预留授予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预留部分若在
起12个月、24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
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当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
售。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
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和比
例的安排如下表所示:
可解除限售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比例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 40%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 30%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 30%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若预留部分权益在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前授出,则预留部分权益的解
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和比例与首次授予一致;若预留部分权益在2024年
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后授出,则预留部分权益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
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可解除限售比
例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 50%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 50%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
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
除限售期与本计划解除限售期相同。
本激励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
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
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
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
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八、权益的授予与行权/解除限售条件
(一)股票期权
只有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激励对象才能获授股票期权。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行权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方可行权: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
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
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
由公司注销。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考核年度为 2024-2026 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
本次授予的股票期权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年度营业收入相对于 2023 年度净利润相对于 2023 年的
年的营业收入增长率(A) 净利润增长率(B)
行权期 考核年度
触发值 目标值
触发(An) 目标(Am)
(Bn) (Bm)
第一个行权期 2024 年 10.00% 15.00% 10.00% 15.00%
第二个行权期 2025 年 21.00% 32.30% 21.00% 32.30%
第三个行权期 2026 年 33.10% 52.10% 33.10% 52.10%
注:“营业收入”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为准,“净利润”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
股权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后的数值。
若预留的权益在 2024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前授予,则各年度业绩考核目
标与首次授予一致;若预留的权益在 2024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后授予,则各
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年度营业收入相对于 2023 年 年度净利润相对于 2023 年的净
考核年 的营业收入增长率(A) 利润增长率(B)
行权期
度 触发值 目标值 目标值
触发值(Bn)
(An) (Am) (Bm)
第一个行权期 2025 年 21.00% 32.30% 21.00% 32.30%
第二个行权期 2026 年 33.10% 52.10% 33.10% 52.10%
根据公司每年实际业绩完成情况,公司层面行权比例安排如下:
考核指标 业绩目标完成度 公司层面可行权比例
A≥Am 或 B≥Bm 100%
考核年度营业收入相较 80%+(A-An)/(Am-An)*20%
考核年度净利润相较 2023 80%+(B-Bn)/(Bm-Bn)*20%
年的增长率(B) A<An 且 B<Bn 0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已获授但尚未
行权的股票期权均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
施,并依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行权比例。
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 A、B、C、D、E 五个档次,考核评价表适
用于考核对象。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的行权比例:
评价标准 (A)优秀 (B)良好 (C)一般 (D)合格 (E)不合格
标准系数 100% 100% 90% 60% 0
若公司满足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则个人当年实际可行权额度=个人当批
次计划行权额度×公司层面可行权比例×标准系数,激励对象考核当年不能行权
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5)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
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选取营业收入、净利润作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营业收入指标可用
来判断公司主营业务的竞争力和持续发展能力,是衡量公司经营状况和市场占有
能力、预测公司经营业务拓展趋势的重要标志,直接反映公司的成长能力和行业
竞争力。净利润指标能够真实反映公司的经营情况、盈利能力,是企业成长性的
最终体现。该等指标皆为企业的核心财务指标。考核目标具体数值的确定综合考
虑了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
关因素,综合考虑了实现可能性和对公司员工的激励效果,指标设定合理、科学。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格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
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
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行权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
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
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只有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激励对象才能获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
限售: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
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注销;某一激励对象
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
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考核年度为 2024-2026 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年度营业收入相对于 2023 年 年度净利润相对于 2023 年的净
考核 的营业收入增长率(A) 利润增长率(B)
解除限售期
年度 触发值 目标值 目标值
触发值(Bn)
(An) (Am) (Bm)
第一个解除
限售期
第二个解除
限售期
第三个解除
限售期
注:“营业收入”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为准,“净利润”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
剔除股权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后的数值。
若预留的权益在 2024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前授予,则各年度业绩考核目
标与首次授予一致;若预留的权益在 2024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后授予,则各
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年度营业收入相对于 2023 年 年度净利润相对于 2023 年的净
考核 的营业收入增长率(A) 利润增长率(B)
解除限售期
年度 触发值 目标值 目标值
触发值(Bn)
(An) (Am) (Bm)
第一个解除限
售期
第二个解除限
售期
根据公司每年实际业绩完成情况,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安排如下:
考核指标 业绩目标完成度 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权比例
A≥Am 或 B≥Bm 100%
考核年度营业收入相较
Am>A≥An 或 Bm>B≥Bn 或
考核年度净利润相较 2023
年的增长率(B)
A<An 且 B<Bn 0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
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
期存款利息之和。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
施,并依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解除限售比例。
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 A、B、C、D、E 五个档次,考核评价表适
用于考核对象。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比例:
评价标准 (A)优秀 (B)良好 (C)一般 (D)合格 (E)不合格
标准系数 100% 100% 90% 60% 0
若公司满足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则个人当年实际可解除限售额度=个人
当批次计划解除限售额度×公司层面可解除限售比例×个人层面标准系数。
激励对象考核当年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
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5)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
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选取营业收入、净利润作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营业收入指标可用
来判断公司主营业务的竞争力和持续发展能力,是衡量公司经营状况和市场占有
能力、预测公司经营业务拓展趋势的重要标志,直接反映公司的成长能力和行业
竞争力。净利润指标能够真实反映公司的经营情况、盈利能力,是企业成长性的
最终体现。该等指标皆为企业的核心财务指标。考核目标具体数值的确定综合考
虑了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
关因素,综合考虑了实现可能性和对公司员工的激励效果,指标设定合理、科学。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格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
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
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行权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
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
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九、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若在行权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缩
股、派息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
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Q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
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
的股票期权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
股票);Q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4)派息
公司在发生派息的情况下,股票期权数量不做调整。
若在行权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缩
股、派息等事项,应对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
利、股票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
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
行权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派息等事项,应
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
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
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
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
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至激励对象完成对应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事项,应对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
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
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
授予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
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十、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本激励计划生效程序
应当在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负责实施股票期权的授予、行权、注销及限制
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注销工作。
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公司将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激励计划
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公司利益以及对股东利益的影
响发表专业意见;
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
示期不少于 10 天)。监事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
情况的说明。
应当就本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
大会应当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
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
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经股东大会授
权后,董事会负责实施股票期权的授予、行权、注销及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
限售和回购注销工作。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程序
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
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并发表意见。
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相关权益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授予的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登
记完成后应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若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
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 3 个月内不得再次审
议股权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
确,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门办理公司变更事项的登记手续。
(三)股票期权行权的程序
激励计划设定的行权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
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行权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对于满足行权条件
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行权事宜,对于未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注
销其持有的该次行权对应的股票期权。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事宜。
司注册资本变更事项的登记手续。
(四)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程序
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
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对于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对于未满足
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回购并注销其持有的该次解除限售对应的限制性股票。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五)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
审议通过。
东大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1)导致加速行权/提前解除限售的情形;
(2)降低行权价格/授予价格的情形(因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
配股等原因导致降低授予价格/行权价格情形除外)。
公司拟在当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后变更股权激励方案的,不得降低当年行使
权益的条件。
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
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六)本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
事会审议通过。
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行权的股票期权,并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法将回购股份的方案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及时公告。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
定实施回购时,应向证券交易所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十一、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象进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行权/解除限售条件,
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向激励对象注销其相应的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回购并注销其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行权/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按
规定行权/解除限售。但若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按自身意愿行权/解除限售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
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对员工的聘用关系仍按公司与激励对象签订的劳动合同执行。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的分红权、配股权等。在限制性股票解除
限售之前,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者
用于偿还债务。
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
公司在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时应扣除激励对象已享有
的该部分现金分红,并作相应会计处理。
及其他税费。激励对象依法履行因本激励计划产生的纳税义务前发生离职的,应
于离职前将尚未交纳的个人所得税交纳至公司,并由公司代为履行纳税义务。
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
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划所获
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授予协议书》,明确约定各自在本激励计划项下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
十二、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
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续执行。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
授予条件或行权/解除限售安排的,未授予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不得授予,激励
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统一注销;对其负有个人责任的激励对
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
注销;对其不负有个人责任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
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已行权的、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的,所有激励对象
应当返还已获授权益。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
的,可按照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董事会应
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解除限售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不得行权/解除
限售,并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注销股票期权及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注销限制性
股票: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内,或在公司下属分公司、子公司
内任职的,其获授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完全按照职务变更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
程序进行。
(2)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执业道德、泄露公司机
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列原因导
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的,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
格不高于授予价格。
司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回购价格不高于授予价格加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且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行权/
解除限售条件。
(1)当激励对象因公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在情况发生之日,其已获授
但尚未行权/解除限售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按照离职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
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行权/解除限售条件,但其他行权/解除限售条
件仍然有效。激励对象需按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缴纳所涉及的个人
所得税,并应在其后每次办理行权/解除限售时先行支付因当期行权/解除限售的涉
及的个人所得税。
(2)当激励对象非因公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自情况发生之日,其已获
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
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1)激励对象因公执行职务而身故的,自情况发生之日,其获授的股票期权
/限制性股票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依法继承,其已获授但尚未行
权/解除限售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按照身故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
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行权/解除限售条件,但其他行权/解除限售条件仍然有效。
继承人需按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缴纳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并应在
其后每次办理行权/解除限售时先行支付因当期行权/解除限售的涉及的个人所得
税。
(2)激励对象因其他原因而身故的,自情况发生之日,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
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十三、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一)股票期权公允价值计算方法
财政部于 2006 年 2 月 15 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
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并于 2007 年 1 月 1 日期
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中关于公允价值确定的相关规定,需要选择适当的估值模型对股票期权的公允价
值进行计算。公司选择 Black-Scholes 模型(B-S 模型)来计算股票期权的公允价
值,并于草案公告日用该模型对授予的股票期权进行预测算(授予时进行正式测
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两年、三年的波动率)
机构 1 年期、2 年期、3 年期存款基准利率)
(二)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的计算方法
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将基于授
予日当天标的股票的收盘价与授予价格的差价确定,并最终确认本次激励计划的
股份支付费用。
(三)预计本激励计划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将按照相关估值工具确定授予日权益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
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行权/解除限售安
排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假设公司于 2024 年 5 月底授予激励对象权益,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权益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需摊销的总
授予权益数 2024 年 2025 年 2026 年 2027 年
权益工具 费用(万
量(万份)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元)
股票期权 696.22 11,399.253 4,322.217 4,749.689 1,852.379 474.969
限制性股票 1,245.82 2,836.602 1,016.847 1,170.049 511.058 138.649
合计 1,942.04 14,235.855 5,339.064 5,919.737 2,363.436 613.618
注:1、上述计算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与授予日、行权价格、授予价格和行权
数量、授予数量相关,激励对象在行权/授予前离职、公司业绩考核、个人绩效考核达不到对应标准的会相
应减少实际行权/授予数量从而减少股份支付费用。同时,公司提醒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上述测算部分不包含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股数,预留限制性股票的会
计处理同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
况下,本股权激励计划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若考虑本
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
效率,降低代理人成本,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
费用增加。
十四、上网公告附件
(一)《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
(二)《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特此公告。
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