昱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沈福鑫作为昱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2023 年度任职期间本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诚
实、勤勉、独立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
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对公司重大事项发表了独立、客观、公正的独
立意见,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规范运作,
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的独立作用。现将 2023 年度公司独立董事的述
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沈福鑫先生,1964 年 1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浙江省中科商学院行业管理毕业,硕士学历,1984 年 12 月至 1995
年 12 月担任嘉兴市郊区乡企局下属公司副总经理;1996 年 1 月至
年 6 月担任浙江斯帝特新能源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07 年 7 月至
至今担任浙江省太阳能光伏行业协会秘书长;2014 年 8 月至今担任
嘉兴市光伏行业协会秘书长。2015 年 6 月至 2021 年 8 月担任浙江向
日葵光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6 年 2 月至 2021 年 1 月担
任浙江鸿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1 年 8 月至今担任浙江
京昆绿电新能源有限公司监事;2021 年 8 月至今担任新疆嘉雅绿电
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监事;2021 年 9 月至今担任沙雅京昆新能源有限
公司监事;2021 年 9 月至今担任沙雅京能光伏科技有限公司监事;
公司独立董事;2023 年 6 月至今担任江苏通润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独立董事; 2023 年 8 月至今,任浙江鸿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2023 年 8 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
何职务,我们自身及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未在公司或其附属
企业任职,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单位担任任何职务,亦不存在为公
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
务的情形,不存在妨碍我们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情形,亦不存在影
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情况
(一)2023 年度出席会议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 9 次董事会会议和 5 次股东大会。报告
期内,出席详细情况如下:
参加董事会情况 参加股东大会情况
应出席 亲自出 委托出 缺席 应出席 实际出席
次数 席次数 席次数 次数 次数 次数
任职期内,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在审议提交董事会的相关
事项尤其是重大事项时,与公司及相关方保持密切沟通,细致研读
相关资料,认真审议每项议案,充分利用自身专业知识,结合公司
运营实际,客观、独立、审慎地行使独立董事权力,以此保障公司
董事会的科学决策。报告期内,我们对公司董事会审议的各项议案
均表示同意,无提出异议的事项,各次董事会会议均不存在无故缺
席、连续两次不亲自出席会议的情况。
(二)参加专门委员会情况
本人作为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审计委员会委员,2023 年积极
参与委员会的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参加并组织召开审计委员会会议。2023 年度本人组织召开并出席 2
次。
审计委员会会议。2023 年度,本人出席 3 次。
本人认为,各次专门委员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均符合法定程序,
相关事项的决策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和披露义务,符合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现场考察及公司配合独立董事情况
东大会、年度工作会等方式,以现场办公、视频会议、通讯会议等
多种形式,与公司董事、管理层等进行深入交流,现场调研公司项
目,掌握公司生产经营及规范运作情况、财务情况和董事会决议执
行情况,运用专业知识和企业管理经验,对公司董事会相关议案提
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监督和指导的作用。在行使职权时,
公司管理层积极配合,保证本人享有对公司主要信息的知情权,同
时对本人关注的问题予以迅速的落实和改进,为本人履职提供了必
备的条件和必要的支持。
(四)与中小股东沟通交流情况
通交流工作。本人积极出席公司召开的股东大会,与公司其他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起就投资者关心的问题进行沟通交流,积极
推动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互动和合作。
(五)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沟通情况
本人保持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和年审会计师的沟通,关注公司
审计部门关于内部审计监督工作的开展情况,了解审计部门的工作
流程、监督措施以及取得的成效。通过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
务所保持密切沟通,确保了公司财务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升公
司治理水平。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事的职责要求,对公司多方面事项予以重点关注和审核,并积极向
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建言献策,对增强董事会运作的规范性和决策
的有效性发挥了积极作用。具体情况如下:
(一)关联交易情况
任职期间尚未审议过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事项。
(二)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仅对公司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进行担保,相
关议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执行。本人作为独立董事对此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报告期内公司
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公司担保情况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
与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无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形。
(三)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报告期内,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
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和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人认为公司 2023 年募集资金的管理和
使用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符合公司
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对 2023 年度募集资金使用事项,我与其他两位独立董事进行了
认真审核并发表了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经核查,公司关于募集资
金使用事项的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
公司对募集资金的使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
在变相更改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也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作为独
立董事,我十分关注公司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以及募投项目
的推进情况。报告期内我多次就相关事项与公司经理层成员和相关
业务部门沟通,根据自身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提醒公司关注募集
资金合规使用,加大募投项目推进力度。
(四)并购重组情况
(五)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时编制并披露了《2023 年半年度
报告》、《2023 年第三季度报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数据及信息真
实、准确、完整,其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各报告期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切实
维护了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六)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
公司严格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的有关
规定,积极推进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建设,建立了一套较为完备
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了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机构的
规范运作和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财务会计资
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进
行信息披露;维护了投资者和公司的利益。
(七)聘用、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任职期内,未涉及相关事项。
(八)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任张家武为财务负责人的议案》,作为审计委员会委员,我出席了本
次会议,经审阅张家武先生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认为其具备与其
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其任职资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
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受到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处罚的情形。故同意提名聘任张家
武先生为财务负责人,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
议审议。
(九)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
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
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形。
(十)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实施了换届,作为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任
委员,我分别召集并主持了第一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及
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计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
名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
提名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以及《关于聘任高级管
理人员的议案》等议案,提名委员会对第二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及
似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资格审查,认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
候选人具有履行董事职责的任职条件及工作经验;任职资格不存在
《公司法》
《证券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禁止的情形。公司董事候
选人的提名、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认为公司拟聘任的高级管理人
员,具备任职相关岗位的任职资格和条件,具备履行相关职责的专业
知识和能力,未发现其存在被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
情形,未发现其存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任职的情形;有关审议
及决策程序充分、恰当,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
相关规则的规定。
(十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
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公司董事的薪酬和津贴方案制定合理,该等薪酬方案将有效保
障公司董事认真履行职责、高效地行使职权,符合《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及公司实际状况。2023 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考核方案是
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并参照行业薪酬水平制定的,符合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及规范的要求开展工作,我与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保持顺
畅沟通,以电话、邮件等多种方式进行日常交流,关注外部环境及
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关注媒体、网络等有关公司的报道和评价,
跟踪并掌握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的动态,并及时获悉公司各项
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我在工作中保持客观独立性,秉承勤勉谨慎
的原则,在完善优化公司治理结构、保证公司规范经营与稳健发展
等方面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职责和义务,继续发挥好沟通监督作用,更好地维护所有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权益;充分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公司发展提供
更多建设性的建议,为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做出贡献。
特此报告
昱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沈福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