昱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四月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一条 为规范昱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义务人
的信息披露工作,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颁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昱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等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本制度以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
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核心技术人员、股东或者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他
权益变动主体,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破产事项等有关各方,为
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对上市、信
息披露、停复牌、退市等事项承担相关义务的其他主体。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
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
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
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五条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积极
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事项或者重大信
息)。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公司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予以协助。
第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
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实陈
述。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客观,使用明确、贴切
的语言和文字,不得夸大其辞,不得有误导性陈述。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
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内容完整,充分披露对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较大影响的信息,揭示可能产生的重大风
险,不得有选择地披露部分信息,不得有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文件材料应当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
第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本制度规定的期限内披露重大信
息,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
第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
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
露。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
资者调研等形式,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公司尚未披露的重
大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的
语言,简洁明了、逻辑清晰、语言浅白、易于理解,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
维、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
露重大事项: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已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
(二)有关各方已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已知悉该重大事项;
(四)其他发生重大事项的情形。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
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筹划的重大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立即披露可能会损害
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公司可
以暂不披露,但最迟应当在该重大事项形成最终决议、签署最终协议、交易确
定能够达成时对外披露。
相关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股票交易
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筹划和进展情况。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披露能够充分反映公司业务、技术、财务、公司治
理、竞争优势、行业趋势、产业政策等方面的重大信息,充分揭示上市公司的
风险因素和投资价值,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对业绩波动、行业风险、公司治理等相关事项进行针
对性信息披露,并持续披露科研水平、科研人员、科研资金投入、募集资金重
点投向领域等重大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按照重大性原则,
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及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尚不确定为
由不予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相关信息可能影响公司股票交
易价格或者有助于投资者决策,但不属于本制度要求披露的信息,可以自愿披
露。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信息,应当审慎、客观,不得利用该
等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从事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本条披露信息的,在发生类似事件时,应
当按照同一标准予以披露,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的公告文稿应当重点突出、逻辑清晰、语言浅白、简明易
懂,避免使用大量专业术语、过于晦涩的表达方式和外文及其缩写,避免模
糊、模板化和冗余重复的信息,不得含有祝贺、宣传、广告、恭维、诋毁等性
质的词语。
公告文稿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应当保证两种文本内
容的一致。两种文本不一致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九条 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及其他主体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
大事项,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适用本制度。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适用本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
敏感信息,按照本制度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
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该信息。
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按本制度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
能导致其违反境内法律法规或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豁免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
豁免事项,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暂缓披露的信息已经泄露
的,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按照本制度第十九条规定暂缓披露或豁免披露其信息
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相关信息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并说明
未及时披露的原因、公司就暂缓或者豁免披露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已采取的保
密措施等情况。
公司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不符合本条第一款和本制度第十九条要求的,公
司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及相关义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
等其他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
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应披露的信息,但公司
应当于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三章 定期报告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间内,依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的要求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披露年度报
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在每个会
计年度前 3 个月、9 个月结束之日起 1 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第一季度季度报告
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
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预计披露的时间。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定期报告未
经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未通过或者因故无法形成有关董事会决议的,公司
应当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董事会的专项说明。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第二十七条 公司监事会应当审核定期报告,并以监事会决议的形式说
明定期报告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保证定期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对定期报告内容存在异议的,应当说明原因
并披露。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第二十九条 公司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执行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拟实施送股或者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所依据的半年度报告或者季
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审计;仅实施现金分红的,可免于审计。
第三十条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按
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4 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
及事项的处理》的规定,公司在披露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披露下列文件:
(一)董事会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和决议;
(二)监事会对董事会专项说明的意见和决议;
(三)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四)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一条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
涉及事项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定的,公司应当对有关事项
进行纠正,并及时披露纠正后的财务会计资料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或专项鉴证报告等有关材料。
第三十二条 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披露季度报告,公司股票应当于报
告披露期限届满当日停牌一天,届满日为非交易日的,于次一交易日停牌一
天。
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的,公司股票应当于报
告披露期限届满日起停牌,直至公司披露相关定期报告的当日复牌。公告披露
日为非交易日的,则在公告披露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复牌。公司因未披露年度报
告或者半年度报告的停牌期限不超过 2 个月。停牌期间,公司应当至少发布 3
次风险提示公告。
公司未披露季度报告的同时存在未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情形的,
公司股票应当按照前款有关规定停牌与复牌。
第三十三条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因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
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但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公司股票应当停牌,直至公司
披露改正后的财务会计报告当日复牌。公告披露日为非交易日的,则在公告披
露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复牌。
公司因未按要求改正财务会计报告的停牌期限不超过 2 个月。停牌期间,
公司应当至少发布 3 次风险提示公告。
第四章 临时报告
第三十四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
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 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 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 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 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
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 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
响;
(七) 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
挂牌;
(八)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
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 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
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 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
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 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
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
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
责;
(十八) 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
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
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
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第三十五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
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六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
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
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
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
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
披露工作。
第三十八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
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
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与职责
第三十九条 信息披露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长
为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公司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信息披露的直
接责任人;所属子公司负责人为该子公司信息披露责任人。
第四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主动向董事会秘书或证券
部提供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事件的进展或变化
情况以及其他相关信息,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第四十一条 监事、监事会的责任:
(一)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
监督;
(二)监事应当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
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三)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
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
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四)监事会在检查公司财务,检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情
况时,对于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需要进行对外披露时应
提前通知董事会;
(五)当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董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四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的责任:
(一)及时传达国家及监管部门关于公司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规章及
有关通知;
(二)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的制度、接待来
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促使公司真
实、准确、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
(三)列席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公司有关部门应当向董事会秘书提
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
(四)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
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
第四十三条 证券部为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由董事会秘
书直接领导。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四十四条 公司定期报告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组织相关部门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上海证
券交易所关于编制定期报告的准则、通知及相关文件,共同研究编制定期报告
重点注意的问题;
(二)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根据公司董事会安排,与上海证券交易所洽
商预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据此制定定期报告编制的工作时间表,由证券部
发至公司相关部门及所属子公司;
(三)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在规定时间内编制
完成定期报告草案;
(四)财务总监负责协调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沟通财务报告
审计事项;
(五)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财务报告,形成决议后报董事会审议,董事
会就定期报告形成决议;
(六)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议审核定期报告,并形成决议;
(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保证定期
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对定期报告内容存在异议的,应说明原因并披露;
(八)董事会秘书负责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将
定期报告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并作披露。
第四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公告编制、审核、披
露程序:
(一)涉及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会议决议的拟披露文稿,由公司证券部
编制,董事会秘书审稿,在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后,由董事长核签后对外披露;
(二)涉及监事会会议决议的拟披露文稿,由公司监事会办公室编制,董
事会秘书审稿,在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后,由监事会主席核签后对外披露。
第四十六条 公司其他临时报告编制程序:
(一)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公告由证券部编制,董事会秘书核稿,提
交有关董事审阅(如需要),经董事长审定后披露;
(二)以监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公告由监事会主席编制,董事会秘书核
稿,提交有关监事审阅(如需要),经监事会主席审定后披露;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提交披露文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公告。
第四十七条 对监管部门所指定的披露事项,公司各部门、所属子公司
应积极配合证券部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第四十八条 为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公司各部门、所属子公司
应当定期(至少每个季度末)与证券部沟通反馈重大经营事项。
第七章 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息问询、管理、披露制度
第四十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
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股
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
的重大事件,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特别注
意筹划阶段重大事项的保密工作。
第五十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公司依据相关规定程序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予以披
露:
(一)对公司进行或拟进行重大资产或债务重组的;
(二)持股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已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的;
(三)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置信托或
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四)自身经营状况恶化,进入破产、清算等状态;
(五)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一条 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保证信息披露
的公平性,对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当第一时间通知公司并通过公司对外披
露,依法披露前,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知情人员不得对外泄漏相关信息。
第五十二条 公共传媒上出现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
人有关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报道或传
闻,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问询时,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就有关报道
或传闻所涉及事项准确告知公司,并积极配合公司的调查和相关信息披露工
作。
第五十三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特别注意重
大事项筹划阶段的保密工作,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股
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立即通知公司,并依法配合公司披露相关筹划情况和既定
事实:
(一)该事项难以保密;
(二)该事项已经泄漏或者市场出现有关该事项的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发生异常波动。
紧急情况下,公司可直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停牌。
第五十四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指定专人作
为证券事务信息指定联络人,及时向公司提供和更新有关信息。
第八章 所属子公司的信息披露
第五十五条 公司所属子公司指定信息披露联络人一名,负责所在企业
与公司证券部的联系,协助办理所在企业的信息披露。
第五十六条 子公司负责人对本企业信息披露负直接责任,信息披露联
络人具体经办信息披露的相关工作。
第五十七条 子公司经营、管理、财务等重大事项,在报告子公司董事
会的同时,应同时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并将由子公司负责人签字的重大事项
报送资料送交公司证券部。
第九章 信息披露的形式与要求
第五十八条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
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
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
露。
第五十九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
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上市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
会公众查阅。
第六十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
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
务。
第六十一条 接待人员接待采访、调研时,不得回答未公开披露的有关
信息。对于对方超出公开披露范围以外的问题,可以不予回答,但应予以解释
说明。
第六十二条 投资者日常的电话咨询、来访,均由证券部负责接待、答
复。答复的内容均以公司公告为准,不得超越公司业已公告的内容。
第十章 信息披露的记录和资料保管
第六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作好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的会议
记录,特别应完整记录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需披露的议案而发表的不同
意见。公司召开涉及信息披露的会议,应有专人记录会议情况,会议记录需由
参会人员签字的,须即时签字。
第六十四条 涉及信息披露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其他会议的
会议决议,按规定应签名的参会人员应当及时在会议决议上签名。
第六十五条 证券部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办理信息披露,应记录公告发布
经办人姓名,经办时间及结果。
第六十六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见面会,接受股东问询、调研,应有专门
的活动记录,应当清楚记载活动的目的、主要交流谈话的内容等。
第六十七条 证券部安排专人负责信息披露资料的档案保管。每次公告
发布后,应当完整收集公告资料入档保存。
需归档保存的信息披露文件范围为:公告文稿、公告呈批表;作为公告附
件的会议决议、合同、协议;各种证书、批文;报告、报表、各种基础资料;
各种载有公司公告的版页;接待投资者来访、调研活动的记录。
第六十八条 入档留存的信息披露资料,按照公司档案管理制度进行管
理,非经同意,不得外传、查阅、复印。确需查阅、复印的,需有股东身份证
明或由董事会秘书同意,按公司相关规定办理查阅、复印手续。
第六十九条 公司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
及时报送信息披露文件,并作好记录。
第十一章 信息披露的保密措施
第七十条 公司实行严格的信息披露保密制度,所有接触到未披露内幕信
息的知情人员负有保密义务,负有保密责任的相关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
何单位或个人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
券交易价格,不得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买卖公司股票、泄露内幕信息或建议他人
买卖公司股票。
第七十一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
书、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证券部人员、财务部人员、所属各子公司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事前已接触有关信息的单位、人员。
第七十二条 公司应予保密的信息为公司信息披露前的下列信息:股东
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材料;定期报告;公司经营战略、规划、重大决
策;公司重大合同、意向性协议、可行性研究报告、会议纪录;公司财务决算
报告、预算草案及各类财务报表、统计报表;其他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七十三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和其他知情人应采取必要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将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
围内,不得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所有知情者在工作过程中应妥善保管涉密材料,不得随
意放置,未经批准不得复制,确保资料不遗失。
一旦出现未公开重大信息泄漏、市场传闻或者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司及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立即公告。
第七十四条 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召开涉及保密信息的会议或进行其他活
动,应选择具备保密条件的会议场所,应慎重研究参会人员的范围,明确会议
内容传达范围;会议或活动结束后,应安排专人即时回收会议文件。
第七十五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已经泄露或
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七十六条 公司按有关规定向政府或其它机构报送的各类材料涉及尚
未公开披露的信息时,应向拟报送部门索取书面通知,报送材料中如有未经审
计的财务资料,应在封面显著位置标明未经审计字样,并在报送材料上注明保
密事项。
第十二章 责任追究
第七十七条 由于有关信息披露责任人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
公司造成影响或损失时,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十八条 对于信息披露违规情节轻微者,公司应对相关责任人给予
批评、警告处分。对于信息披露违规情节严重者,公司应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降
薪、降职甚至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罚,并且可以向其提出相应的赔偿要求。
第七十九条 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的,按《证券法》相关规定进行
处罚。
第八十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若擅自披露公司
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对其机构和人员追究责任的权利。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八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八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执行。
昱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