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的专项评估报告
根据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
范运作》等要求,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会,就公司在任独立董事孟祥云、郜学、胡晓东的独立性情况进行评
估并出具如下专项意见:
经核查,公司独立董事孟祥云、郜学、胡晓东的任职经历以及签
署的相关自查文件,董事会认为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均具备胜任独立董
事岗位的资格。上述人员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
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
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因此,公司独
立董事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中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