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与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
意见如下:
情形,包括: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
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
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
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
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本次激励
计划的主体资格。
(1)最近 12 个月
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
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
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
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
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本次激励对象均未参与两个或以上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未包括公司的独立董事和监事,也未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次激励对象均
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
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证券法》
《管
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股票期权和限制
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行权/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价格、
等待/限售期、行权/解除限售期、行权/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或安排。
酬考核体系,提高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
管理效率和经营者的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
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实施 202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