晶科能源: 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规则(2024年4月修订)

证券之星 2024-04-2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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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规范董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特设立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本委员会”),作为负责拟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的专门机构。
  第二条 为确保本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
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和《晶科能源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本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成员总数的二分之一
以上。
  第四条 本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
之一以上提名,由公司董事会选举产生;召集人由董事长提名一名独立董事担任
并由董事会审议通过产生,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 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
 (二) 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
形;
 (三) 最近三年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情形;
 (四) 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具有人力资源管理、企业管理、财务、法律
等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
 (五)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本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或独立董事职务,为使本委员会的人员组成符合
本规则的要求,董事会应根据本规则及时补足委员人数,补充委员的任职期限截
至该委员担任董事或独立董事的任期结束。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本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
议:
  (一) 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 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董事会
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召集人的主要职责权限如下:
  (一) 召集、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
  (二) 督促、检查提名委员会会议决议的执行;
  (三) 签署提名委员会重要文件;
  (四) 定期或按照董事会工作安排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工作;
  (五)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本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董事会对本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
载本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本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
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并遵照
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 本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人选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 本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
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 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
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 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人选;
  (五) 召集本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
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六) 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之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
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 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需要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五日前通知全体委
员;经董事会、二分之一以上委员或召集人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并于会议召开
三日前通知全体委员。
  第十三条 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时间、地点、方式;
 (二) 会议期限;
 (三) 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 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 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
名委员主持。因特殊原因需要紧急召开会议的,可以不受前述通知期限限制,但
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会议通知可以专人送达、传真、挂号邮件或电子
邮件等书面形式发出,如时间紧急,可以电话通知,该通知应至少包括会议时间、
地点和召开方式,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说明,并在事后补送书面通
知。
  第十五条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 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委托人及被委托人姓名;
 (二) 委托代理事项;
 (三) 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赞成、反对、弃权)以及未作具体
指示时, 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四) 授权委托的期限及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第十六条 本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
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本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
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本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
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十八条 本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
司相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如有必要,本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 本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
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二十二条 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 会议议程;
 (四) 委员发言要点;
 (五) 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的
表决结果;
 (六) 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 本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工作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
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规则未尽事宜或本工作规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规则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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