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部分特别表决权股份转换为普通股份的核查意见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或“保荐机构”)作为承接奥
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比中光”、“公司”或“发行人”)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
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对奥比中光部
分特别表决权股份转换为普通股份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 特别表决权设置情况
(一)特别表决权设置的基本情况
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设置特别表决权股份的方案>的议案》,设置特别表决权
股份。
根据《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上
市前股份由具有特别表决权的股份(以下简称“A 类股份”)及普通股份(以下简称“B
类股份”)组成,其中 A 类股份为 82,800,000 股,由公司控股股东黄源浩先生持有。除
股东大会特定事项的表决中每份 A 类股份享有的表决权数量应当与每份 B 类股份的表
决权数量相同以外,每份 A 类股份享有的表决权数量为每份 B 类股份的表决权数量的
(二)特别表决权安排的运行情况
自 2021 年 1 月 30 日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同意设置特别表决权至
今,特别表决权的安排运行正常,该表决权差异安排将依据《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长期存续和运行。
二、 特别表决权变动的基本情况
(一)特别表决权股份转换的原因
公司于 2024 年 2 月 19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
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以自有资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部分公司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由于回
购公司股份后,特别表决权比例会相应提高,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
则》等相关规定,公司需将相应数量特别表决权股份转换为普通股份,以保证特别表决
权比例不高于原有水平。
(二)本次转换前后特别表决权的变化情况
截至本核查意见披露日,公司已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
回购公司股份 1,069,98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27%,均存放于公司开立的回购专用证
券账户。公司拟将黄源浩先生持有的 221,486 份 A 类股份转换为 B 类股份,并向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转换登记,转换后黄源浩先生持有的特
别表决权比例与转换前一致,仍为 56.62%,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每股表决 表决权总量 表决权比
股份类别 持有人名称 持有数量(股)
权数量 (票) 例
A 类股份 黄源浩 82,800,000 5 414,000,000 56.62%
回购
黄源浩及其他
及转 317,201,000 1 317,201,000 43.38%
B 类股份 股东
换前
公司回购专户 0 0 0 0.00%
合计 400,001,000 - 731,201,000 100.00%
A 类股份 黄源浩 82,578,514 5 412,892,570 56.62%
回购
黄源浩及其他
及转 316,352,506 1 316,352,506 43.38%
B 类股份 股东
换后
公司回购专户 1,069,980 0 0 0.00%
合计 400,001,000 - 729,245,076 100.00%
三、 特别表决权股份转换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特别表决权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亦不会对公司主营
业务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人员独立、财务独立和资产完整,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部分特别表决权股份转换为普通股份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部分特别表决权股份转换为普通股
份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部分特别表决权股份转换为普通股份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杨 赫 李嘉文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